以建停車場為名 馬郝放水三創案符合促參法

2015-03-0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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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園區屬於「大眾捷運及公運輸便捷區」,不能享有停獎優惠,馬、郝市府團隊卻執意圖利財團。(鄭力瑋攝)

三創園區屬於「大眾捷運及公運輸便捷區」,不能享有停獎優惠,馬、郝市府團隊卻執意圖利財團。(鄭力瑋攝)

台北市廉政會委員調查發現,馬、郝市府團隊聯手將高價值都市計畫的「資訊產業專用區」用地,刻意誤用以非公共設施用地來興建公共設施的停車場為「本業」,卻本末倒置地以符合該區都市計畫的資訊產業為「附屬事業」,就是要讓財團得以符合用《促參法》第3條所列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的「交通建設」類別,但實際上,依該地區都市計畫中所屬「華山細部計畫」規範,該區並未規劃停車場都市計畫用地,顯見該區的都市計畫並不鼓勵增停車場,所以馬、郝市府團隊明顯故意錯引法條,讓財團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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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集團得以賤價租得三創園區的關鍵,就在於馬、郝市府團隊聯手引用《促參法》第3條規定,以「興建停車場」名目用BOT方式開發,廉政會委員調查指出,《促參法》的立法意旨在獎勵促進民間興建公共建設,以彌補政府因財力不足導致公共設施不足,但如果是在無相關公共設施需求的地區,刻意引用民間力量來興建,政府部門就明顯有圖利財團之嫌,而三創園區開發案即有此爭議。

三創開發案主要是依據《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包括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以協助北市府設置公共設施興建停車場名義,而獲得低價租用土地開發的優惠待遇;但矛盾的是,明明三創園區所在的都市計畫區是被劃規於「大眾捷運及公運輸便捷區」,不適用「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間鼓勵要點」,不能享有停獎優惠,馬、郝市府團隊明顯是自相矛盾地通過以「興建停車場」為本業的三創案。

審視三創基地位置所在的「台北市中山北路、忠孝東路、新生南路、長安東路所圍的華山地區都市計畫」案的細部計畫,三創案土地使用性質在華山細部計畫中為「資訊及相關產業活動為主」,計畫書中統計該地區停車供需比約為1.075(需求2672:供給2485),報告書中統計鄰近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位1911位。

依據2003年10月20日發布實施的「華山細部計畫書」中對停車需求的分析指出,計畫區目前依據的停車空間仍略呈供不應求,並建議,「未來除應規範本計畫區住宅停車供給能自行滿足外,依應對區內商場基地之開發規範其留設裝卸貨車空間」;又「光華商場為本市重要資訊產賣場,因道路空間有限,且交通流量馱,周邊重要幹道…,應管制停車並也加強執法取締」;以「針對本計畫區內商家上下貨停車需求,本市停車管理處已於八德路一段設置四區卸貨專用停車格,長度共計5公尺,以滿足當地上下貨停車需求。

所以從「華山細部計畫書」中顯示,三創園區所在的都市計畫中並未規劃停車場的都市計畫用地,顯見並不鼓勵該區內增設停車場,僅規範要「留設裝卸貨車空間」、「設置卸貨專用停車格」及「加強取締違停」,馬、郝市府團隊在都市計畫中已明白表示無設置停車場需求的「資訊產業專用區」內,堅持要獎勵民間企業來該區參與投資興建停車場,根本是睜眼說瞎話,執意圖利財團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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