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對殘障及老年病人必須在家繼續療養時,政府也派遣醫護人員巡迴服務,且根據1946年修訂的〈醫院法〉,對上述病人之無法獨立生活者,應予以優先住院治療的機會,故也有「長青病房」及其他安養單位的設置。
1970年調整行政區域、加強地方自治的改革,丹麥全國重劃為現制的十四個郡(Amt)及兩個直轄市:哥本哈根和費特力堡。公共衛生與醫療機構是地方自治的業務,故目前除哥本哈根大學附設醫院(Rigshospitalet)及傳染病防治所(State Serum Institut)為國立外,其餘醫院雖規模龐大,建築宏偉,設施齊全,卻均都是郡立的。丹麥政治之本土化與草根性,於此亦可得一例證。
二、兒童津貼與教育貸款
依1974年公布的〈社會援助法〉之立法精神,丹麥認為享受社會福利是一種「不虞匱乏的自由」,是與生俱來的人權;並不是對窮人的救濟。在2022年,兒童津貼以季計算,金額依孩童年齡調整,平均而言兩歲以下的幼童每季有一萬八千三百八十四克朗;三到六歲一萬四千五百五十六克朗;七至十四歲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八克朗。當孩童年滿十五歲後,則改領取一個月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八克朗的青年津貼,直到成年為止。但為求公平,該津貼具有排富條款,若父母一方的收入超過八十二萬八千一百克朗,補助金額則會減少2%(每一克朗約為新臺幣四元)。殘障者另有優厚的加給,務使其生活無憂,扶養者也不會因之煩惱。
從1814年推行強迫義務教育以來,丹麥的國民中小學不僅不收學費,連書籍及學用品也均由政府免費供應。建立社會福利制度以後,高中及大學也都不收學費,亦依是否與父母同住,提供不同金額的教育津貼。年輕學子如有需要,還可申請教育貸款,自2019年以降,大學生的教育貸款為每個月三千一百五十五克朗,需於離校就業後分期攤還。學生在教育津貼和貸款的協助下,當可無憂無慮地享受快樂的校園生活,丹麥的確實現了「幼有所長」的理想。
三、失業保險
丹麥在工業發展的早期,群居於都會區的工人,便由於鄉村合作社運動及中古基爾特制度的雙重影響而組織工會,他們和雇主間為工資和其他待遇問題經常談判交涉,依勞動市場的供需法則,和平地爭取權益。其後社會民主黨的力量介入工會運動,也本此傳統努力,不像其他國家的社會主義勞工運動之一味鬥爭與罷工。1910年成立的「工業法庭」(Industrial Court)更是巧妙的設計,使政府站在超然的立場上,公正地審判工會和雇主公會兩造的是非,並積極地調解雙方的糾紛。基本上,對失業者的津貼,乃是各類工會分別辦理的社會保險,唯因政府對保險基金的補助不斷擴大範圍與增加金額,看起來似乎是政府的津貼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