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社會福利政策以紓解勞動階級的痛苦,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而防止社會主義革命,是俾斯麥在擔任普魯士首相時所倡導的。他於1871年制頒〈勞動事故賠償保險法〉及於1876年設置「救濟基金」,顯見成效後;便積極地在1883年公布〈醫療保險法〉,1884年公布〈意外保險法〉,並於1889年公布了〈傷殘及養老保險法〉,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動實施社會改革的強迫保險制度。這種德國式的制度當然對歐洲各國在下一世紀推行的社會福利政策,有其重大影響,但由於歷史文化背景之差異,在實施方法上仍有其因地制宜之不同。例如同屬北歐的瑞典,由於重工業發展迅速,大企業的工人所組織的工會勢力強大,其社會福利措施都是一致而強迫的,胥賴政府的公權力來推行。反觀丹麥則因都會化發生得較早,王室及民間的救助措施辦理在先,政府的社會福利政策擬訂在後;再加上廣大鄉村中農民合作組織勢力之龐大,和愛好自由的葛隆維式思想之普遍,使丹麥的社會福利制度,呈顯尊重個人自由選擇的多元主義的方式,茲分項說明如次:
一、疾病保險
丹麥現行的全民醫療制度可分三個層級。第一級是私營開業的「家庭醫生」(General Practitioner,簡稱GP)、牙醫、助產士及公立的衛生所(尤其在鄉下)之門診。病人只須繳付極便宜的掛號費、部分藥費及鑲牙費用,其他醫療及檢查均由國家負擔。家庭醫師是進入公共醫療系統的守門員(Gatekeeper),在經他們檢診結果,認為有作進一步檢查及診療之必要者,才能轉診公私立的專科醫師診所,是為第二級。病人也只要支付掛號費及部分藥費。如專科醫師認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或家庭醫生認為情況緊急時,可逕行轉診到醫院。除急診外,第三級的醫院例不接受自行就醫者。在醫院治療之一切費用均由國家支付。當然,自費至私立醫院就診或自購醫療保險,則不受任何限制。
丹麥素有重視國民健康的傳統,早在1672年便開始立法規範醫療行為,十八世紀已有醫院之創辦,助產士及公共衛生人員之訓練,並注意到傳染病防治問題。1858年的〈衛生條例〉企圖建立全國性的公共衛生系統。1892年便開辦由國家補助的健康保險,投保人數逐年增加,並於1973年改制成全民的由國家稅收支付全部經費的公共保險。在1960年經濟起飛後社民黨執政時代,各地紛建大型的綜合醫院,但自1982年保守黨上臺後,則偏重在設立小型的專科醫院以提昇醫療水準,並圖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根據2018年的統計,平均每千人即有四位醫生,其比例高於眾多歐洲國家。更由於家庭醫生、檢驗人員、牙醫和專科醫師都是自行開業、合組診所;而病人又能自由選擇家庭醫師和檢驗單位;故彼此互動良好,關係和睦親切,在丹麥的醫療服務是令人滿意和感到喜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