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防疫保單爭議不斷,主要是拿不到保險金,但拿不到保險金的理由卻有千百種,依據保險法第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既然保戶有繳納保險費,可能被隔離或確診Covid-19風險已經轉嫁保險公司,理論上就應該要理賠。本文整理了保險公司不願給付保險金的理由,再用法律角度檢視這樣的理由是否合理,最後再提出就現在的爭議情形,受害的保戶該如何救濟。
一、居家「隔離」卻拿不到保險金
第一個問題是,因現在常常有許多小孩染疫,成為被隔離的對象,但因為小孩年紀小,若被隔離家長勢必也要跟著被隔離。這時有保險公司認為,這些家長只是「陪同隔離」非「匡列隔離」,因此家長反而不得理賠。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隔離意思是被限制在某處不得任意移動,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家長既然是為了照顧小孩不得離開小孩處所,保險契約若約定「隔離」就可以拿保險金,家長不論是確診被隔離,還是為了小孩被隔離,本質是一樣的,因此保險公司不應以「陪同隔離」排除家長請求給付保險金。
二、同時投保不同保險公司是否為「複保險」
最近有保險公司主張,民眾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防疫保單,重複投保屬於「複保險」,以此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保險法第35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再依照保險法第36條及37條規定,若要保人於承保時故意不告知有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保險契約無效,這樣看來保險公司說得有道理。
但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明確指出:「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故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有所不同,無不當得利之問題。是以保險法第36條、第3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
防疫保單不論是隔離險、確診險,都是填補人民身體完整性,所以保單往往約定,只要確診或隔離,保戶可以直接請求某個定額。與人民承保汽車或房屋,若同時投保多家保險公司,保險金若超過物本身價值,恐怕就有人故意毀損的道德風險問題。因此保險公司以複保險拒絕給付保險金就沒有理由。但應注意的是,在訂立保險契約之前,保險公司認為這個人已經買太多防疫保單而拒絕承保,這屬於保險公司的契約自由,人民就不可主張保險公司拒絕承保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