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選擇「勿枉」或「勿縱」?
現代法律繼受西方,背後的基督教文化,不期待人間法官如超世上帝般「勿枉勿縱」。既然如此,那麼選擇「勿枉」,缺點是「錯放一百」;選擇「勿縱」,缺點是「錯殺一百」,現代法律以保障人權為宗旨,傾向「寧錯放一百,不錯殺其一」,所以刑事訴訟法有「證據排除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引發爭議的新竹地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4號,理由是行為人即便有酒駕事實,但因其已無危險性,警方仍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侵入住宅實施酒測,因而法官依證據排除法則下無罪判決。就個案看來是「勿縱」,但若非法取證可以作為犯罪證明,則難保下一次的非法取證,不會錯冤無辜之人,所以必須以證據排除的方式,達成日後「勿枉」的目的。個案的「錯放一百」,是為避免日後在無數個通案中「錯殺其一」。
第三,法律的評價是整體人格或個別行為:
頂新魏家或許有社會觀感不佳的地方,但當代法律傾向僅評價這一次的行為,原則上不過問被告整體人格,因為法律本就不是矯正道德的工具,因此刑法47條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被質疑以被告過去的人格評價本次的行為,有違憲疑慮。但古書《尚書》說:「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疏議》開宗明義便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傳統法律乃聖王輔助禮教,矯正道德之用,因此,容易把個別行為與整體人格混淆。《晉書‧孝友傳》記載李宓以〈陳情表〉婉陳為孝養祖母而拒絕出仕的心志。祖母逝後李宓任溫縣縣令,寫下「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涉嫌誹謗其他官吏,「司隸(古代司法官)以密在縣清慎,弗之劾也。」不起訴的原因,乃因李宓「在縣清慎」(為縣官清廉勤慎),但平日為官清廉勤慎與否,與本次的誹謗行為並無關。以今日西化後的法律而論,概括性的整體形象,並非可罰的依據。
中華法系具體規定的實證法,已全面廢除。但其精神以「國民法感情」的方式延續,這也是當今司法難符國民期待的原因之一。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法治教育為重點工作之一。司法院將圖文並茂的解說,以Iine傳送,並徵求微電影劇本、舉辦暑期營等,但對於傳統法文化與當代的差異,則未有著墨。在學校方面,法治教育過去一直屬中學公民課、大學法律系的範疇,國文課、中文系對傳統法律的研究,固有成果,但較遺憾的是,對當代法不夠嫻熟,遲遲無法跨進當今司法爭議案件的比較。溝通這中西法律文化衝突,這是歷史的大哉問,如何引發各界深思、對話,或有再努力的空間。
*作者為臺灣師範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