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一個法文化的觀察——頂新案二審判決

2018-05-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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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中華法系具體規定的實證法,已全面廢除。但其精神以「國民法感情」的方式延續,這也是當今司法難符國民期待的原因之一。(資料照,吳逸驊攝)

作者認為,中華法系具體規定的實證法,已全面廢除。但其精神以「國民法感情」的方式延續,這也是當今司法難符國民期待的原因之一。(資料照,吳逸驊攝)

4月27日頂新案二審判決出爐,魏應充等被告,從一審的無罪改為重判。輿論的反應,也從四座驚愕,到一片叫好。但部分人士質疑,法官是否有依輿論審判的疑慮?法官認為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原料油即便符合CNS的標準,但仍「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所謂「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究竟何指?涉及刑事責任,如未明確,理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而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證明大幸福公司所使用的豬油來源為病死的豬宰體。但法官依然認為頂新公司主觀上仍然可預期豬油來源有問題,這也似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且採認鑑定意見時,也選擇對被告不利者,未能善盡「有利不利證據一併注意」的義務。二審法官違背保障被告訴訟權的幾大原則,但也符合多數人對「包青天」期待,這兩者孰重孰輕?孰是孰非?涉及我國繼受西方法律,產生法文化衝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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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文化的角度而言,可以探究的幾個問題:

第一,「勿枉勿縱」的完美審判是否存在?

莎士比亞戲劇“Measure for Measure “(朱生豪譯作〈量罪記〉,顏元叔譯作〈以牙還牙〉、彭鏡熙譯作〈量‧度〉),劇名出自聖經《新約.馬太福音》七章1-2節:「不可判斷人,免得你們被判斷。你們怎樣判斷人,也必怎樣被判斷;你們用什麼標準衡量人,也必照樣被衡量。」(“Judge not, that you be not judged. For with what judgment you judge, you shall be judged; and with what measure you mete, it shall be measured to you again.”)劇情中凸顯人間法律只能追究暴露在外的、有證據呈顯的部分真相(What’s open made to justice/ That justice seizes.),且人間法律無法進行完美的「量」、「度」。

換言之,絕對「正義」不存在人間。劇中反映唯有代表全知上帝的「公爵」才能做「勿枉勿縱」的完美審判。但中國的包青天公案劇從正史記載的「割牛舌」,到野史添枝加葉的「貍貓換太子」,在在顯示憑藉法官的良知,可發現「絕對真實」。中西法文化的差異,原因之一,是哲學思維的不同。中國哲學喜談「天人合一」,人心可完全契合天理,法官若秉良知,就可做出最「勿枉勿縱」的審判。但在西方,不論康德所提出的提出「定言命令」;亞里斯多德所說的「中庸之美」都無法界定何謂正義,所以柏拉圖說「正義,是先驗的理型」,絕對正義,僅存在宗教界。這種人心有侷限性,無法發現絕對真理的觀念,又可溯源於基督教文化,嚴格區別上帝所在的超世與法官所在的現世。因此,人間的法官無法代替上帝,尋找絕對正義。僅能依據眼前證據,衡酌判決,勿枉勿縱並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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