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死者為大」,台灣傳統重生重死,離譜的是,防疫兩年半,從「口罩之亂」、「疫苗之亂」、「快篩之亂」竟能亂到確診亡者火化都有爭議,陳時中一句「法規沒有要求二十四小時內火化」,不要說亡者家屬傻眼,殯葬業者都抓狂,過去兩年半他們的緊急作為豈不都成了唬弄生者、怠慢亡者的錯誤?而數千家庭不能好好與亡者道別的人倫大悲,竟成了指揮中心順手甩掉的大鍋。
依法必須公告火化時限的是中央而非地方
台北市長柯文哲直言,「不必二十四小時火化,我現在才知道。」現在才知道的何止台北市?根據高雄市民政局殯葬處的說法,稍早疫情嚴峻期間,管制較嚴,大部份往生者未進冷凍櫃就直接火化,二十四小時完成,前年一月中央發布消息說,「確診往生者二十四小時要通報,且儘速火化。」二月衛生局轉知殯葬處,「多數還是一個工作天完成火化,最多不超過二個工作天。」台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則拿出台南市府衛生局去年二月廿五日函文,有關疑似或確診新冠肺炎遺體,「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第五類傳染病的遺體應於廿四小時入殮並火化」。簡單講,各縣市殯葬業者都遵循「二十四小時火化」的函文處置,包括民進黨執政縣市,陳時中要怪連民進黨地方首長都聽不懂他的「政策指示」嗎?
中央指揮中心發給醫院與殯葬業者的函文,「遺體裝入屍袋後,不可再打開,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儘速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同時,為減少風險,建議於醫院或接體車上入殮封棺後逕送火葬場火化」。陳時中據此強調中央公告新冠肺炎是「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防治措施是以「盡速火化」為原則,土葬需求採報准程序,從來變有變過,規定的是二十四小時「通報」,而非二十四小時「火化」!這玩笑實在開太大了,而且,一開就是二年半!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新冠疫情屬「第五類傳染病」(需中央依法防治的新興傳染病),至於染疫亡者的遺體經認定為第一類傳染病者(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火化,「染患第五類傳染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深埋。」就法論法,在新冠疫情未改為第四類傳染病之前,亡者依法必須火化,不能經核准後深埋,而火化時間則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請注意,公告火化時限的是「中央」而非「地方」。
第五類傳染病依法必須火化,沒有准許深埋的例外
換言之,不論是二十四小時、四十八小時、七十二小時…,都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陳時中要甩鍋前,第一個要面對的就是怠忽職守─兩年半不公告,這算什麼中央指揮中心?這個爭議並非始自今日,前年有,去年再發生,才會有莊人祥、陳宗彥等在記者會說明「雖然沒有強制24小時內火化,但還是希望盡速處理以減少風險」,「地方殯葬業實務上還是依據24小時內火化」;不論陳時中、莊人祥或陳宗彥,他們的希望或說明,都不是「依法公告」,連指揮中心都不依法防疫,還談什麼指揮?即便是一年之後的現在再起爭議,陳時中除了一再說明「沒有要求」之外,對中央主管機關必須「依法公告」這件事依舊渾然未覺,難道指揮官的責任就是每天「公告」確診數、致死數、快篩發幾份、抗病毒藥物投幾份?這不叫「指揮」,更談不上防疫。
陳時中承認「公文容易讓人誤解」,他說得雲淡風輕,難道繼「走了幾個孩子才叫多」的爭議後,又要爭執「幾小時之內火化才叫盡速」嗎?更重要的,衛福部去年公文表列的處理方式「火化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其實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SARS防疫期間,疾管局的處置就極為清楚明確:第五類染病死亡必須二十四小時通報,二十四小時內入殮並火化;陳時中什麼時候變更相關指引,卻忽略了於法不合?難不成去年指揮中心真核准了任何「深埋」的特殊個案?
防治傳染病要設置中央指揮中心的目的,就是為了事權統一,利於防治作為,既有《傳染病防治法》,有還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讓指揮中心大權在握,陳時中拿著尚方寶劍該負責的不管,倒是三天兩頭與民為敵,衝著他認定的「假訊息」耀武揚威,「火化之亂」不是假訊息,而是指揮中心真來亂的,可嘆的是,亂命不得不從,從了還要啞巴吃黃蓮─原來一切都是誤會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