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案爭議持續,台灣大學於今(12)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案由為釐清大學自範圍,並建請教育部依照《大學法》規定處理校長遴選事項,會中討論並聚焦於合法兼職是否有追溯期、大學自治是否要受教育部適法性監察等議題。會中人事室根據教育部資料指出,台大參與產學合作的例子有113例,發文時間晚於兼任時間的比例高達94%;對於學生代表質疑,追溯時效的法源依據在哪?人事室則回應,通例便是如此。
學生會長林彥廷表示,此次涉及的利益迴避、學術倫理等問題,上次校務會議完全擱置,能否先請邀請相關單位如上次會議一樣,先就這些資料做報告?
對此人事室解釋,兼職的處理,民國105年以前是校長同意後就發文先行同意,105年後,是產學合作簽訂之後才會發文,但都是以校長核准為準,且有時候發文會有時間落差,所以都是採取追溯的狀況,發文的時候就是產學合作有效期間,昨日他們詢問過教育部,教育部發文全國400間大專院校調查產學合作狀況,78%是有追溯的,而台大有113個兼職例子,發文晚於兼職的則有94%。
學倫會也解釋,經本校核准後實得兼職,而像說5月1日申請,6月1日校長同意,這時候才會啟動產學合作簽約,但到時候真的簽約可能已經過了1個月,所以是產學合約簽了之後,效力可以回溯到應聘的時間點。另外針對管中閔論文爭議,當初便有召開過審議,最後是不立案調查,當時是黃明杰教授當主席,也有到暨南大學教評會要資料,但要不到,之後去找教育部要,教育部又說是去找暨南,因此最後根本要不到資料。
農經系教授官俊榮:教育部怎能進來說獨董沒有揭露?
其後學代會議長周安履發言時表示,如師大校長當初遴選資格不符合,即便被選上,還是把他拔下來,民國105年成大校長爭議時,法院也肯認,教育部有資格做適法性的監督,不因《大學法》修法後,校長遴選當選人僅限一人而受限,仍可給予監督,此外他也要質問,兼職資格可以追溯,法源依據在哪?
對此人事室回答,「依照什麼規定可以追溯?通例就是這樣」,按照《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條例》,要有產學合作才可以兼職,所以學校行政的通例就是這樣。
對於遴選結果,農經系教授官俊榮表示,教育部不該做實質審查,《大學法》明定大學校長是由遴選委會產生之,所有跟遴選相關的事項,都已經規定給大學了,教育部怎麼能進來說你獨董沒有揭露?這個獨立自主是絕對的。
經濟系教授鄭秀玲:有爭議的是管老師,他賺那麼多錢,他去打官司
而對於是否要發起行政訴訟,經濟系教授鄭秀玲則認為,「建議台大不要用納稅人的錢去打官司,有爭議的是管老師,他賺那麼多錢,他去打官司。」鄭認為,管的違法證據很明顯,重啟遴選也不能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