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交通部也發聲不點名地進行批評:一些網約車平台公司在發展壯大之後.....將網約車作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只顧看投資人的臉色,不考慮乘客的感受與體驗,也不考慮司機的客觀需要。
輿論洶湧譴責和官方嚴厲批評前,滴滴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隨後宣佈,順風車業務在全國範圍內下線,停業自查整改一周;其他平台業務對全量司機全面審查,用一切手段清理平台上可能的人車不符情況;此外,運營及客服體系全面整改。
魏武揮認為,平台如果真需要承擔主體責任,是會徹底壓垮共享經濟概念的一個緊箍咒。
滴滴發佈懸賞令是否欠妥?
另一個引起爭議的是滴滴宣佈懸賞100萬元尋找一位順風車司機,並公布了這名順風車司機的姓名、身份證號和電話信息。
被害空姐的爸爸說,他覺得滴滴的懸賞只是故作姿態,公司沒有一個主要領導慰問過他。
魏武輝認為,懸賞令背後更多是基於公關姿態和公眾溝通的考量。
但針對網友對於私人企業發佈懸賞令是否違法的質疑,多位律師和魏武輝都表示,巨額懸賞找人本身並不違規違法,前提是不能對所要尋找的人進行定性,不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對於收集到的信息不採取下一步行動。滴滴都對此進行規避。
問題在於,滴滴是否有權利公布嫌疑人的個人信息?自媒體人林默發文質疑,案情比較簡單,偵破進展較快,個人信息被公之於眾,是否真的有必要?其次,他的親人可能收受了辱罵和騷擾.....或被擠壓在「他家小誰就是那個殺人犯」的巨大壓力下。「這樣的權力限制,不是對某個窮兇極惡的個體的寬宥,而是讓每個走入某些極端處境的個體,都可以獲得一個被公正對待的機會......這是現代司法文明的表現。」
但律師馮堅堅持不同觀點,他指出,在今年5月1日生效的《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對於個人信息公開披露時事先徵得授權同意的例外有明確規定,包括與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和判決執行等直接相關的。「對滴滴行為的質疑,既反映了整個社會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提高,但也走入了將『個人同意原則絶對化的誤區。』」
是否應該歧視有犯罪前科的人?
作為補救措施之一,滴滴宣佈會與中國公安部合作,對車主進行背景篩查,排除犯罪記錄人員、在逃人員、吸毒、重性精神病人員等人員進入平台。
有網友引用《南方人物周刊》此前計程車稱,歧視有前科的專車司機,或許代價更大。禁止有前科的專車司機進入這個行業是無法可依,出租車也沒有這個門檻,所以是一種歧視,而後果之一,就是把刑釋人員再犯罪風險提高了。
反對聲音來自微博網友「@也要楚天闊」稱, 你們為刑釋人員說話,如何對得起被滴滴司機害死的21歲空姐?也許兇手之前並沒有前科,但不能否認有前科的刑釋人員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遠遠高於常人。出租車行業必須禁止他們進入。
2016年3月,深圳官方通報,在深圳網約車駕駛員群體中發現吸毒前科人員1425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
分析人士認為,應該區別對待,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等群體進行限制,不宜對所有刑釋人員不加區分,全部限制。
也有輿論稱,對駕駛員進行篩查和限制,那麼對乘客是否也要這麼做?去年,在美國伊利諾伊州的一名Uber司機在接到一名女性乘客之後,被該乘客用隨身攜帶的刀具刺殺,最終不治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