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人員究竟能否組工會替自己爭取權益?警消殉職、過勞超時工作狀況時有所聞,「警消組工會」亦是長期改革呼聲,然而今(16)日立院衛環委員會邀請內政部、銓敘部、財政部、勞動部等各部會對「如何改善警消工作權益」進行專題報告時,各部會對警消組工會一事持保留態度。
銓敘部報告更指出,警消若有集體協議權、爭議權,恐影響待遇、福利、退休等事項,恐「衍生國家財政負擔,甚至引發機關間工作條件不同,造成人事管理上的爭議」。
許銘春:公務員的組織結社應依《公務人員協會法》
勞動部長許銘春報告指出,據司法院歷次解釋(大法官會議433號、618號與637號等),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不同於一般勞工的「私法上勞雇關係」,因此現行《工會法》於2011年修正施行時,即規範公務人員的組織結社應依其他法律、即《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
許銘春表示,勞動部曾於2017年3月16日召開「公務人員籌組工會之可行性評估」研商會議,邀請全國公務人員協為、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等團體及政院各部會討論,整理出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工會法》、另立新法、或維持現行法治但具體改善工作條件等4方案。
許銘春表示,由於公務人員組工會涉及銓敘部、行政院人事總處等多機關權管事項,需要審慎規畫,但勞動部相當關心警消人員工作權益問題,將持續聽取各界建言完善保障制度。
李彥秀:公務員不能組工會,如何要求勞工
對此,國民黨籍立委李彥秀提醒,若公務人員不能組工會,勞工權益也難保障:「對於工會,我希望部長始終如一,如果公務員不能組工會,你如何要求現在勞工團體?很多企業會要求不要組工會,未來很多勞資談判都需要工會的力量,個人去跟企業主談很難吧?如果我們不能支持警消權益、公務員權益,我覺得沒有辦法去做一些平等的溝通……」
行政院人事總處報告指出,此案分屬勞動部與銓敘部權責,警消能否組織工會應考量公務人員工作特性,且警消與國家「尚非單純雇用關係」,宜審慎評估。
銓敘部報告亦引述《憲法》、司法院解釋,並強調目前有《公務人員協會法》,公職人員的結涉權已受保障,也有建議、參與及協商等機制。銓敘部還指出,公務人員若有集體協約權、爭議權(例如罷工),公務人員便可能對待遇、福利、退休及撫卹事項進行協約,恐增加財政負擔、造成機關差異與人事管理爭議。
徐志榮:先報出去,預算夠就發了
關於所謂「增加財政負擔」一說,國民黨籍立委徐志榮質詢內政部次長邱昌嶽時「為何警消加班費漲不起來」時,也得到類似說詞。邱回應:「這涉及國家財政負擔。」徐對此說不買帳,直說,先報出去才會知道有無預算支付:「那主計處卻先報出去嘛!薪資漲了18年,加班費卻沒有提高,先報出去嘛,我們看看多少錢多少錢,預算夠就發了!」
對於警消能否組工會,政院各部會態度普遍保留,強調公務人員並非「私法勞雇關係」、目前已有《公務人員協會法》保障、恐增加財政負擔等論調,引起立委質疑。多位立委也提起警消加班時數每月上限只能報100小時、月工時卻可能超過480小時等問題。
許淑華:許多公職員犧牲變成「今日公祭,明日忘記」
本日衛環委員會臨時提案第一案,即要求勞動部、銓敘部於兩個月內共同邀集相關單位研議開放、保障警消人員之結涉權及協商權。提案人之一、國民黨籍立委許淑華強調,若國防安全、警政、獄政等公職人員不能提出協商,那許多公職人員的犧牲就會變成「今日公祭,明日忘記」。
關於各部會皆主張《公務人員協會法》的保障已足夠,許淑華提醒勞動部長許銘春:「不能用這種搪塞態度,只能用協會、不能用工會來保障警消人員權益狀況。」許銘春回答「修正工會法是可以努力的」,許淑華則催促勞動部盡快弄清楚以前開過多少會,否則「這顯示你們過去通通都沒有重視這些資料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