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法》草案通過 國民黨等附隨組織6個月內完成清查移交 違者罰鍰最多500萬元

2018-05-17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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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國民黨中央黨部。(盧逸峰攝)

20180110-國民黨中央黨部。(盧逸峰攝)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後,攸關戒嚴時期政治檔案開放的《政治檔案法》,今(17)日正式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根據草案,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逾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移轉機關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規依據(例如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外,視為解除機密。包含國民黨等政黨附隨組織,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若拒絕政治檔案之移交,得依據《促轉條例》處以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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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在院會中表示,落實轉型正義是蔡英文總統的重要政策,其核心任務之一即在於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期藉由歷史紀錄之公開,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請各部會在該法通過後,督促所屬單位落實清查及整理政治檔案,儘速移轉檔案局管理。

政治檔案指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之相關資料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表示,根據《政治檔案法》草案,政治檔案係指由政府機關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與228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之檔案亦適用之。檔案當事人係指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之人。 

曾旭正表示,依據草案,國民黨等政黨附隨組織、黨營機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促轉會完成調查後,得令相關機關移交政治檔案予國家檔案局保管。

《政治檔案法》整部法案,最關鍵部分,在於政治檔案當事人、配偶與繼承人對檔案開放之請求權,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及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檔案中,負責執行之公務人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之公開,該法規定,上述人員資訊之揭露,應該做到「足資辨識個人隱私之資料」。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出席立法院,「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座談會。(陳明仁攝)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另外,針對目前尚未解密之政治檔案,《政治檔案法》也訂定了解密時程,目前已成就解密條件之政治檔案,在本法通過後自動解密,保密逾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移轉機關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規依據,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有關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之規定,否則即視為解除機密。 

上述保密逾30年仍列機密等級政治檔案,未來仍訂有解密期限,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之文件,最長50年解密,涉及第三人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則是最遲70年解密。

在政治檔案資訊公開方面,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 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除經該個人同意,得於檔案局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不得提供。 

除此之外,《政治檔案法》也規定,當開放政治檔案涉及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

針對國民黨今天召開記者會,批評民進黨政府通過《政治檔案法》,是「政治鬥爭吃到飽」,曾旭正表示,《政治檔案法》得訂定係依據《促轉條例》之授權,是從國家檔案管理角度訂定,對於政治檔案收集運用是長期工作,並無政黨惡鬥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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