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國「2022年海運改革法案」是導致股價下跌的短期現象嗎?
國內有些支持三雄不算「景氣循環股」法人機構,認為今年股價下跌之原因,是今年初醞釀,六月15日拜登簽署發佈的「2022年海運改革法案」(OSRA)所致,應該是短期現象?該法案主要是將限制航運業者加收特別費,規定包括有關滯遲費用合理性的舉證責任,從開票方移轉至海運承運人,要求海運公共承運人向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報告停靠美國港口船舶的總進出口貨量,禁止不合理減少美國出口的航運機會等。
我也同意法人機構的看法,此項改革法只是要求外國航運業者,在美國提供合理運輸需求而已,因而對於運價抑制的效果將屬有限,況且過去二年外國航商供應美國出口運能不足現象,係源自於美國自己港口老舊或是設備不足,塞港導致海運航程拉長,此現象屬於美國自己公共建設太差,非短期可以改善,很難歸咎外國航商不能滿足美國出口需求。
四、「貨櫃三雄」算不算「景氣循環股」爭議論點
過去財經專家幾乎一致看法,皆認為航運股與汽車、航空、石油化學、鋼鐵、造船等類股一樣,企業利潤都會嚴重受到景氣影響,收益波動會很大,是典型景氣循環股(cyclical)。所以股票價值就不能以其中一,二年表現最好者,做為評估標準。
事實上,雖然經過Covid-19疫情衝擊的短期質變,我從航運業下述的四個基本面分析,證明並沒有任何改變,所以很難判斷貨櫃三雄已經不是「景氣循環股」:
1,航運管理面:國際分工降低成本,作業型態沒有改變?
海運服務業屬低獲利高風險,為降低成本,其產業之分工細緻,是所有產業之最。例如:長賜輪即是個國際分工合作的典型。長賜輪事件發生後,最廣為流傳的說法是,「台灣以一己之力堵住了蘇伊士運河」。然而,這是很不準確的,因為長賜輪的身世是比較複雜的:船東並不是長榮海運,而是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船籍國是巴拿馬,船籍國就是懸掛該國的國旗,向該國繳納相關稅收,負責資產管理是德國的貝仕船舶管理(Schulte Group),25名船員全部為印度籍,台灣長榮海運只是以租船人,實際投入航舶運營而已,海運服務業如此錙銖必較,向世界每種服務提供者尋求廉價資源,型態並沒有改變。
2,航運法律面:國際公約對船船所有人、經營人的保護沒有取消?
我們一般的觀念,開車撞到橋樑或是路樹,就是按照損害額全部賠償;託運貨物損壞,貨運公司就是需要依照損壞程度全額賠償,也就是以民事責任而言,債務人對自己之債務負無限責任。但是,從長賜輪事件,我們知道船舶撞壞運河,可以依據「1976 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主張不以總財產為「責任」,負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