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去年9月上任後,喊出的「金金分離」原則,相關修法版本正式出爐。顧立雄表示,儘管《公司法》與《證交法》針對董監事兼任同業董監事,都有競業禁止規範,但金融機構董監事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應該有更嚴格規範,尤其是金融業集團控股日趨普遍,如果同時兼任二家機構董監事,恐衍生金融機構利益衝突問題,不利公司治理與創新發展,因此,金管會今(17)日預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守事項準則》修正草案,未來類似台新金控董娘彭雪芬,兼任新光金董事情形,明年7月起都必須辭任。
金管會今天預告「金金分離」相關修法,銀行局局長邱淑貞表示,《銀行負責人兼職限制準則》,除訂定銀行負責人消極資格外,同時針對金控負責人與大股東關係人予以明確定義,關係人範圍包括:一・法人之董事長、其配偶與直系血親,二・法人及上述自然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1/3之企業」;三・法人依據《公私法》定義之關係企業,換言之,即控制人事、業務、財務之企業。
顧立雄強調,金管會「金金分離」原則入法,目前雖已完成《銀行法》與《金控法》修法草案之研議,由於金融機構收受社會大眾資金,金融機構董監事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所涉及利益衝突問題,可能會比其他產業要來得大,為了提高金融機構之董事問責,因此訂定金融機構董監事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以及提高金融機構自然人董事比率相關規範。
顧立雄表示,為了給予業者法規調適期,《銀行負責人兼職限制準則》今天預告後,明年7月才會正式上路,金融機構法人之董事長、其配偶與直系血親,若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金管會將「推定」有利益衝突情勢,屆時將依法當然解任,「但」,金管會在採推定的同時,會給予當事人反證的例外空間。
對公股銀行較寬鬆認定
不過,「金金分離」政策,對於公股銀行則有較寬鬆認定,顧立雄表示,財政部公股銀行董監事派任,考量代表政府係代表全民利益,同時必須受立院監督,因此金管會認定,政府為「當然適格大股東」。但公股銀行因投資另一家公股銀行,取得其董監席次,其派任之法人代表,為避免產生利益衝突,將禁止該銀行指派內部經理人兼任另一家公股銀行之董監事,例如,台灣金控指派台銀主管,擔任華南金董監事,未來也將禁止。
有鑒於金管會日前開放銀行與科技業者合資成立網路銀行,屆時若一家金控底下,有實體銀行與網銀等二種不同型態銀行,金控若派派經理人同時擔任二家銀行董監事,「這部分是否構成利益衝突,金管會可以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