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之選任規定《國民法官法》(下稱該法)除依照第12條資格造冊、初選、複選,各地院設有「審核小組」,該法第13條消極資格,其中包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百歲人瑞且「實際上嚴重失智」的張姓婦人,實際上就是「符合備選資格」,例如:實務上隱藏黑數「未受監護宣告(精神病症、嚴重失智等,在遺產爭訟中屢見不鮮)」,惟現實中已符合「應受監護、輔助宣告者」根本無法在「戶政資料中呈現」,更不可能在戶籍中註記,是以「法院怎可能排除或汰選?只能乖乖造冊及寄送!」準此,筆者竟然得出一個結論,依法論之,桃園地院作法表面上正確無誤?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也就是只剩下半年。筆者請問:「司法院6月28日說,本院將於制度正式實施前,儘速於施行細則擬定相關配套。」一連串作秀,拿人民當實驗品?真令人不寒而慄及恍然大悟?只能儘速改進!
為治有體,比戶稽核,非憲體也!
明史《列傳四十七》有段頗類似的故事:明憲宗時,某御史清理軍籍,嚴苛折磨鄉里老人杖撻至死。楊繼宗勸諫:「治理之道應有體制及體察,不應刻意為難鄉里居民或老人們(為治有體,若比戶稽核,則有司事,非憲體也)。」誠哉大言,正是張婦該案之寫照。新制當依法調柔,怎堪僵化而落於下乘,屢屢擾民,乃至桃院已有虐民之嫌,卻逕自稱:「本院亦認有改進之處?」
鑑古知今,觀《古代官場》,此類虐民高官,當「上官」來視察時,一改酷吏顏面,一臉諂媚對上卑躬屈膝,一臉賢良親身娛樂嘉賓。只見上級點頭微笑,道:「做得好!」此時下官彷彿骨頭酥了一般,飄飄欲仙?古稱「官癌、吮癰舐痔之輩」無可救藥,今時民智已開,實況卻嚴重百倍?
蔡政府的司法改革,急就章之外,表象作秀之擾民虐民還怕少?以張婦該案為例,通知101歲已失智人瑞「信封上寫著『敬邀』擔任國民法官」,請問蔡政府官員們:「誰人敢說未擾民、虐民?」
絕招大公開,如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該案有一個嚴重程序問題,張婦子女以掛號書面及電話向桃院陳明,通通沒用,那該怎辦?筆者建議如下,當您收到「法院敬邀」擔任國民法官,如有興趣擔任及參與審判,筆者樂見其成,並懇請多注意「審理時之保密義務」。若不願意擔任,是否可以拒絕?答案是可以的,記得由「本人」陳明,書面掛號郵寄給法院。
依照國民法官法第22條等規定,本人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理由如下:
一、本人已年滿70歲,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二、本人因生理、身心健康或心理因素,以及因家庭、工作生活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本人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楊岡儒律師撰寫,【格式之理由任擇】歡迎複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