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能達成八月中舉行第一次退場審議委員會,依照私校退場條例授權,進行「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主管機關加派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退場基金墊付辦法」、「退場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辦法」等,其他多項行政命令草案審查。
其中「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將師生代表選出交予校務會議,與私校退場條例第四條明文,該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委員應經該校「校務會議」推選,規範一致。
另,為增加受專案輔導學校內師生參與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加派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草案」第4、5條明文公益董事產出,由受專案輔導學校將「校務會議」代表組成名單,主管機關就前項名單中選任適當人選提送審議會通過後派任。
如依私校條例第14條重新組織董事會,受專案輔導學校則由「校務會議」推選具排序之專任教職員建議名單,而該項受推選擔任董事之專任教師,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
換言之,校務會議及代表在私校退場程序中具一定參與角色。但隨退場程序展開,校務會議從「推選」代表、「組成」名單、組成具排序建議名單,降低其退場程序中影響。然而,一個本質性問題,上述二草案中並無解決。
首先,進入專案輔導階段後的校務會議,真能代表受輔導學校內教職員、學生意見?眾所周知,校務代表有當然代表與選出代表,當然代表以行政職務為代表依據,只有部分校務代表才是真正被「選出」。校務會議本身不是校內民意真正匯集,頂多是意見折衷制度,由其推選出「對外代表」是否適當,本有疑問。
二者,受專輔學校校務會議本身失靈,可能是經營不佳因素之一。私校經營良莠與否,董事會雖影響最大,但未能專業、合法執行校務審議的校務會議亦難辭其咎。尤其,當然代表常與董事派系有關,校務會議運作在私校實務,更常是當然代表強勢主導結果。設若,校務會議本受董事會主導運作,校務營運問題頻生,這樣的組成校務會議適合推選對外代表?日前,受專案輔導之首府大學,校方因欲主導師生代表選出,不惜變更校務會議程序強行推選代表,會議中發生抗爭,即凸顯委由校務會議推選師生代表實有其弊端。
因此在董事會「重組」時,公益董事代表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是很務實的辦法。至少讓選任代表可以優先當任公益董事,或者對外代表。但很可惜的是,未兼行政職務具優先受推選,並不是原則。本文希望草案前述討論時,能將董事會「改組」階段、學校受審議階段,公益董事派任及代表選出,即納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之考量。
三者,參照過往私校退場實務師生數多僅為數百人(協志工商申請停辦為罕見少數),數百位師生還需要「校務代表」,間接表達他們的權益意願嗎?意願調查工具普及的網路時代,受專輔學校還需要校務代表嗎?如果需要「校務代表」 ,無需要校內民主程序,如普選或者信任投票,賦予代表之正當性?說的簡單些,舊民意的校務會議,在新階段要推出新代表,合邏輯否?
從而本文認為,私校興辦與退辦,進退門檻同樣涉及高度公益性,同需維持校園民主落實,不因退場而忽略其重要性。教育部如認校務代表及校務會議,在私校退場程序中仍必要制度,該校務代表至應經過校內表決,重複確認其代表基礎,且不分當然代表或選任代表,皆應重新經過校內表決取得代表基礎,盡速凝聚校內共識,平順完成安置及退場;也在最後一里路,將校園民主機制實現完成。
*作者為私立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