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國家公園法》制定與公佈是在1972年,當初政府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咸信是參考1916 年美國的《國家公園組織法 》(The National Park Service Organic Act)。台灣的《國家公園法》的宗旨、目的與國家公園選定之基準等,幾乎與美國的《國家公園組織法 》雷同。
「墾丁國家公園」於1982年正式成立,是台灣第一個國家公園,為何「墾丁國家公園」成立迄今,恆春半島居民們屢屢去「墾管處」、「立法院」與「內政部」示威抗議與陳情呢?長期受到《國家公園法》不當管制的國境之南的農民與部落居民們,多屬於人口老化之經濟弱勢,他們的問題與困境遲遲未獲得中央部會及屏東縣政府之重視與解決,形同棄民。
此一問題有兩大層面: 一、美國的《國家公園組織法 》於1916年制定迄今,總計有58個國家公園,總共占地約338,000平方千米,裡面並未有任何居民社區或印地安人部落,所以並無去管制國家公園裡的居民與社區之問題。二、1972年台灣的《國家公園法》制定與公佈時,「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的委員是由所謂專家及學者們組成,根本不瞭解當地居民的實際情況。且當時是在戒嚴時期,所以《國家公園法》裡面的條文,處處可見對於原本就在劃定國家公園之內的村鎮與部落不當之限制與處分。這種官僚與落伍的觀念到今天似乎依然未變,恆春半島當地居民們的問題與困境,仍遭到各級政府長期之漠視與忽略。
2011年8月,上百名來自墾丁國家公園內的居民、為了抗議國家公園法修正案,限制他們整修建物或增建的權利,來到了立法院抗議,目標是正在審查「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的內政委員會,因為草案第17條明訂: 國家公園內不論公有或私有建物,要修繕興建或拆除,都要經過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同意,引發居民之不滿。接著11月,不滿被劃入國家公園範圍致發展受縛的恆春400多位鎮民北上赴內政部抗議,恆春鎮的17里中,有7里被劃入國家公園範圍,建築容積和面積受到法令嚴格限制,居民表達嚴重抗議。
2017年3月,500多名屏東縣滿州鄉居民前往「墾管處」,怒吼「還我土地!」,居民怒批滿州鄉有三分之二的土地,被劃入國家公園範圍,包含了部落及原住民傳統領域,限制耕作及房屋修繕,長期以來地方之發展與建設,受到《國家公園法》的種種限制,要求內政部放寬限制或修法。當地百姓蓋房子及修房子,種作物與養動物,全都受到限制,居民希望建管權回歸到屏東縣政府。滿州鄉鄉民強烈要求劃出國家公園之範圍。加上梅花鹿復育過剩及野放之問題,造成生態之破壞,且放任梅花鹿入侵農民之果園,造成農作物之損失,政府亦無力與無心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