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蔣氏政權迫遷來台時,中華民國與台灣這塊土地的關係屬管理國與托管地間的關係,根據「占領不移轉主權」原則,台灣主權並不歸中華民國所有,然亦不屬任何國家所有,是以尚無法符合流亡政府之定義。另方面而言,真正屬於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領土僅剩金門、馬祖及南海諸島而已,誠難據該等彈丸之地維持國家整體的正常運作與發展,中華民國此時可稱之為寄生於台灣以維持其命脈的狀態,於是有「中華民國在台灣」之謂,或許吾人可將此時期的中華民國評價為一非典型的獨立國家。
作為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概念
惟,當時序走到1996年5月20日李登輝就任台灣2300萬人民所直選的總統時,該台灣全民直選出的中央政府,其所代表者,已非代表中國的政權而是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的本土政權,並且動員勘亂時期業於1991年5月1 日零時終止,所以亦難再描述成一個中國下分裂的某政權,與過去的政府相較已發生顯著質的變化,且在歷經數次的修憲後,亦由中國本位轉變成台灣本位的憲法,具有實質的制憲意義,是以若與法國數共和更迭相比擬,此時可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肇建,與中共政權的關係不但不再是一個中國下分裂的兩個政權,亦非分屬兩個中國政權,而是一個代表中國的政權,一個代表中共所無法代表的台灣人民本土政權。
此時的中華民國,在客觀上已是代表台灣人民的一個正常國家,台灣亦非無能自行作主的托管地(事實上,自從美國戰略托管地「帛琉」於1994年底獨立後,世界上已無託管地,聯合國的託管理事會也已經停止運作),而是已建立了一個仍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台灣本土政權,如前所述,邦交國的多寡絲毫不影響屬於台灣人的中華民國作為一個正常國家存在的事實,雖與中國政權的國號相似,但仍可資辨識,尚不致淪為無從判別的程度。
在此概念之脈絡下,李登輝為第二共和的首任總統,而蔡英文則為第6任總統,不應再以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相稱,國慶日、國歌、國旗及共和國國父亦應重新選定,未來倘有政黨再以中國政權自居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終極統一等作為政見,應即構成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5項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憲解散事由,以維護代表台灣本土政權的第二共和之存立。
以中國政權自居將陷入「政府承認」而自取滅亡
或許有人質疑,禁止政黨再以中國政權自居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終極統一等作為政見,是否過度干涉他人的政治理念,且真能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嗎?我們可以這麼思考,當中華民國仍以中國政權自居時,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能代表中國合法政權的只有一個,另一個就必不被承認,按照國際法原則,不被承認者的一切將會讓被承認者所接收,因此政府是否被承認所造成的影響是十分鉅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