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性仁觀點:黨產會無視司法程序,違法亂紀

2022-08-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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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不當取得財產。(截圖自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Youtube)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不當取得財產。(截圖自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Youtube)

行政院黨產會日前召開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國青年救國團的61筆土地與建物、13億9449萬7912元為不當取得財產,須移轉為國有;另應9筆、建物因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追徵2億4057萬3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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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救國團表示,黨產會以偏概全,「引用威權時代部分案例套用於救國團,抹殺救國團對國家貢獻,遺憾、痛心且不能接受。」救國團也根據2014年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認定:「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民59年到77年間,為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民78年以後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黨產會此舉猶如民主時代的廠衛,將民間單位財產恣意掠奪,與聲稱合法的搶匪行為無異,在司法程序未完成前就痛下殺手,遽下結論,早有定見,令外界無法接受。

關於救國團的定位,時代的演進與變遷已說明一切,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已展開多次法律與現實上的論辯,救國團自民國41年至58年隸屬於國防部時期為政府機構,這是不爭的事實;既然是政府機構,怎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黨產會欲加之罪,硬把國民黨附隨組織套在救國團的頭上,這不是羅織罪名,甚麼是羅織罪名?這不是惡意栽贓構陷,甚麼是栽贓構陷?將救國團冤曲的定在附隨組織的十字架上。

黨產會此舉已經違反法律原則中的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對人民財產權侵害更莫此為甚,外界倘若忽略此一重大危害,都極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因此希望外界必須正視此清算鬥爭之轉型不正義之議題。

黨產會所為之行政行為或規定,都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當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授權範圍應明確、目的必須特定且內容必須具體,而不得為概括性、過於寬泛的授權立法。而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過於抽象且具爭議性,黨產會有何權力去認定救國團所舉證之財產來源是不當?黨產會拿著這張「空白支票」到處清算,不尊重司法程序,更自比司法機關有濫用徵行它人財產。

當第一審行政法院尚未就附隨組織部分作出宣判,黨產會就做出沒收救國團財產的行政處分,此舉令人怎能接受?黨產會自我膨脹比司法機關還要偉大,任意處分,完全不顧司法機關的程序,這不是違法亂紀,甚麼是違法亂紀?

20220727-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不當取得財產。(取自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臉書)
20220727-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不當取得財產。(取自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臉書)

此外,黨產會指控救國團的財產來自於配合執行國民黨威權時期壓迫體制之相關工作,此指控根本子虛烏有。救國團早期各項青年服務工作,乃受政府委託辦理,而非受國民黨委託辦理,黨產會黨政不分,自己停留在威權時代的認定,保有我說的算這種封建自尊大的威權思想,令人難以想像,民主時代竟然有這樣黨政遺毒存留在意識形態中。況且,從當時政府委託救國團舉辦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動,多少青年受惠,又有多少青年受到黨產會所指控的被國民黨毒化影響,黨產會自己必須要舉證;至於救國團提供相關的行政協助與經費補助,也完全合情、合理且合法,畢竟救國團有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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