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壯專欄:大法官解釋是個屁

2015-03-2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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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法官無視大法官解釋,對嫌犯依舊羈押成習。(圖為海賊王牢房示意圖/Doris)

檢察官與法官無視大法官解釋,對嫌犯依舊羈押成習。(圖為海賊王牢房示意圖/Doris)

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憲法,但在台灣,講句粗俗話,大法官解釋卻是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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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五年多前,大法官作出的六六五號解釋,雖未宣布刑事訴訟法之重罪羈押違憲,但這項解釋僅是合憲限縮解釋,嚴格規定羈押屬最後手段,「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符羈押要件。

但五年多來,即使這麼保守的這項解釋,效力卻幾近於零。檢察官與法官好像都患了「羈押強迫症」,不聲押或不裁押,就坐立難安渾身不對勁,以至於法庭內經常上演這樣的荒謬劇:第一幕,檢察官聲押,地院法官駁回。第二幕,檢察官抗告,高院發回地院更裁。第三幕,地院更裁,准予羈押。第四幕,律師抗告,結局則因個案而有不同。台北市內湖區長因涉嫌圖利罪,日前被士林地院更裁後收押禁見,就是這種荒謬劇的最新版本。

但這類荒謬劇暴露的危機是:羈押要件就像匯率一樣,經常浮動,因人、因事、因時之不同,而有不同變化,法律明確性原則蕩然無存,法律穩定性原則也被破壞殆盡,任何人都有可能是這種「浮動式羈押要件」的受害者。

更可悲的是,每遇社會矚目案件,檢察官一定膝反射聲押,法官也一定膝反射裁押,好像不如此,就難以回應民意,就違背國民法感,就可能被人罵是司法恐龍;亦即,檢察官與法官因心有所慮,法外之慮,乃不得不押。

但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最大侵害,職掌司法權力的人,依法依理,都應有能不押則不押的基本認知,豈能浮濫到但可押則押的地步?司法為民,無可厚非,但司法媚民,一眛為了向社會交待,一眛為了符合國民法感,而視人權如草芥,錯把羈押性質,從例外變成常態,從最後手段變為最初手段,從保全性目的變成預防性甚至懲罰性目的,這樣的檢察官與法官,祇能用可悲可憐又可恨形容。

司法當然會受輿論影響,但手握司法權力的人,卻應關注於「輿論氣候」,而不能受制於「輿論天氣」,氣候是長期的趨勢,天氣卻是短暫的現象,司法官若一切唯輿論至上,看天氣辦案,與祇會看報治國的政客又有何異?

大法官作出六六五號解釋時,曾有許宗力林子儀許玉秀李震山四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對多數意見針對重罪羈押採取合憲限縮解釋,表示不予認同。其中許宗力大法官在他不同意見書中,更寫了一段非常動人的文字:

「檢察官、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節,長久以往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是難以苛責的。本席若坐在那個位置上,也不敢保證內心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但正因如此,在制度上必須一再努力抗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盡可能杜絕不當行使羈押權之空間」

「多數意見在本件聲請審議中給予本席重罪羈押寧可備而不用,也要留下一線生機的印象,重罪羈押是否將流於不當羈押的技術犯規空間,如實質地妨礙被告防禦權、或用以預先懲罰被告之惡性、滿足社會忌惡的期待等等,有待未來觀察與檢驗,本席誠願以上均係杞人憂天者的過慮之談」。

這段文字寫於五年多前,但近五年來羈押案例仍層出不窮,仍不受六六五號解釋規範,可見許宗力當初的憂心,絕非「杞人憂天者的過慮之談」。

關心人權者雖然常常感嘆,又見羈押,又見「羈押魚肉」,但若大法官解釋是個屁,一屁打過江,八風吹不動,又其奈他何?這個「他」,當然指的是那些患了「羈押強迫症」的檢察官與法官。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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