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向來重視勞工權益的美國,雖然沒有所謂的高溫假或高溫津貼,但官方有訂出嚴格的高溫工作準則,例如高溫時每小時只能工作多少分鐘,雇主必須準備那些必要的降溫設備(如空調、飲水等);官方有1份嚴謹的勞工高溫工作技術準則,嚴格規範在高溫工作下的勞工工作環境與工作內容。甚至需要雇用戶外高勞力(如建築業、搬運業)的民間企業,在雇工時所簽的契約,都包括高溫條款先作規範。
因此,台灣要面對的問題應該不是高溫假需要與否,而是該如何訂才能切合需要。例如所謂高溫的標準,要多少才算高溫?是否要再分級?以體感溫度還是實際溫度為主?還有,對藍領、白領,或是室內(有空調)、戶外不同的工作,是否該有所區分?甚至不同行業、不同工作內容,是否需考慮其體力負擔的不同而又有不同的標準?要以強制性的高溫假為主(類似颱風假),還是補貼型高溫津貼為主?或是只以工作場所規範為主?
坦白說,真要作是必須有更細膩的規定、更切合不同產業的勞資需求;最糟糕又最忌諱的就是訂一個「一體適用」、全國365行都要遵守的規定。例如許多營造業雇工是按日計酬,沒作就沒錢,訂一個氣溫36度以上一律不得工作的高溫假規定,碰到連續高溫日,勞工豈不連吃飯都出問題?此時以高溫津貼、要求高溫下勞工工作規則,可能更能被接受。
但一碰上「高溫津貼」這事,又觸動企業界最敏感的神經,過去放颱風假已經讓企業怨聲不斷,地方首長在決定是否放颱風假時,還要擔心放錯假會「對不起國家民族」;而高溫津貼又必然增加企業的成本負擔,如果訂出的標準過高,企業增加成本事小,企業可能為省錢不讓勞工出勤,結果勞工賺不到錢,情況就如陳義甚佳的勞基法修訂,最後導致企業、勞工與社會三輸的下場。
綜合而言,在全球暖化、每年溫度增加、極端氣候頻率提高等情況下,為保障勞工安全,高溫假的問題必須面對,而不是單純「想想」而已了;但對該如何訂定、具體內容,主管單位宜記取一例一休教訓,別再想弄出一個規定就全國365行、所有類型工作都一體適用。提高高溫日勞工安全的同時,也要給予勞動市場、勞資雙方應有的彈性空間,否則類似一例一休的「3輸」結果可能會再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