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東院102年度原訴字第61號刑案判決。細部另請參閱花蓮高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3280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號刑事判決。)
請注意(原住民)王光祿根本不是持用「自製獵槍」,而是自稱「撿到槍械及子彈」。筆者請問國人及任何原住民,您會在「河邊(河床)」同時撿到槍及子彈,然後帶回家?王光祿先生是原住民無疑,但有誰會巧合「撿到槍及子彈?」說句不客氣的話,合理懷疑是買黑槍,這點是該呈現在國人面前,而不是成天訴諸悲情。連監委報告都提出質疑,奇怪的是,邢總長居然肯認「原住民『撿』到槍,更以原住民文化『推論』合法使用?」這種檢察官是思考有什麼問題!
總長帶頭「默認」原住民購買黑槍合法?
假設邢某知道「王光祿是私下買黑槍」。那國人看出什麼大問題?檢察總長身為偵查主體龍頭,居然認同「國民私下買黑槍及持有黑槍無罪?」只因這位國人或族群是「原住民?」這種檢察總長到底在想什麼?王光祿自稱拾獲槍械及子彈本就不可思議,殘酷真相或為購買黑槍,總長「默認」原住民買黑槍嗎?
維護原住民文化,王光祿自稱「年邁母親思念長鬃山羊、山羌(肉味道)」,這些筆者都可以體諒,但王光祿挾著「原住民文化、狩獵原權、孝親獵人」大旗,在最高法院門前灑米酒、焚香祭拜祖靈,更在司法院前詔告祖靈及放狼煙。請問祖靈們若有靈會如何?筆者非常贊同及維護原住民文化,但在場聲援的人們,有幾人願意檢討「王光祿是撿到、持有什麼槍械?」還是說「原住民私下買黑槍沒關係?」筆者已說破,大家不妨直言「正視」討論看看!
筆者原住民好友們中,有身為教師、公職人員、商販、農夫及職業法官(已轉任律師),看到王光祿濫用「原住民及文化之名」以掩蓋「使用違法槍械之實」,何人不痛心疾首!邢總長居然還勇敢挺小英,實情是用來鼓吹「愛台灣、愛原民、騙族群、騙選票嗎?」
假借原住民名義大纛,劍在言外的總長?
請看看該案事實,邢總長您對王光祿案提非常上訴,除王監委之報告法律意見,可是有任何高見?」回歸釋字803號解釋,可徵該號解釋各方意見,包含立法者對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下「非營利性自用」獵捕之規範內涵,並針對槍械法令所訂「自製獵槍」之不足部分,依法曉諭檢討修正。但綜合上述意旨,筆者質問:「王光祿『撿到』的土造槍械及子彈,算是自製獵槍?」若此論證可行,往後「任何」原住民均可「在任何地點『拾獲』土造槍枝自用?」
有此總長,滿嘴「原住民權益」,請回頭看看「該案客觀基礎事實」,筆者敢問邢總長:「只要是原住民,私下買黑槍或任意地點拾獲持有改造槍械及子彈,放家裡無妨吧?」戳穿後直接現前!堂堂總長遽然提非常上訴,卻是一種意識形態的假借原住民名義大纛,還是要辯稱「邢某是遵照監委建議,本官前輩顏前總長也提出非常上訴?」顏大和提非常上訴係《釋字803號》作成之前,如今「邢總長」今年5月甫上任湊什麼熱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