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種檢察總長,司法堪憂!」2022年8月10日筆者愕然見到檢察總長對王光祿案(下簡稱該案)再次提出非常上訴。按蔡英文已特赦王光祿,監委王美玉為保障原住民權益,促請法務部研提救濟,檢察總長出馬力挺蔡英文可以體諒,但別忘了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可是邢家太座;當總統、監院、總長藉由王光祿案相繼出手,是捍衛司法、保障原住民權益?還是真相是為了「選票」及對付司法獨立?
非常上訴為特別救濟程序,總長影響全國檢察官縱容黑槍?
首先定性以明,該案確定事實:「王光祿係『撿拾』黑槍(土造長槍)。」準此,邢泰釗對王光祿案「再次」提出非常上訴,究竟是要糾正「法院什麼違背法令事由?」又,「非常上訴審」既不調查事實,邢某之非常上訴理由,或可比對監委王美玉之調查報告,其核心意旨應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原住民『自製』獵槍除罪規定」;且讓筆者戳破這個濫用「原住民文化光環」的真相,懇請注意「王光祿個案,真是『自製』獵槍?」當邢某在「歷審裁判、釋憲後」,仍執意提出非常上訴,其理由是否充分?更者,身為檢方龍頭,邢泰釗提出之見解會如何影響「全國檢察官?」也就是(假設)默認原住民「持有」黑槍之嚴重實務問題!
筆者公開質問:「邢總長!您對王光祿該案再次提出《非常上訴》,請問全國檢察官對原住民『拾獲及私下買黑槍』該如何辦理,一律不起訴處分?」請邢某具體答覆,懇請別支吾其詞,懇請別濫用「維護原住民文化那套」再三閃爍、遮掩及掩蓋。
王光祿「撿到」槍及子彈?請注意是有殺傷力的黑槍!
該案判決事實:2013年7月間某日,王光祿在臺東縣龍泉部落河床上某處,「拾獲」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1枝」(含瞄準鏡1具及子彈5發;警詢時稱:「子彈5發」都在山上打完丟掉等語)。
2013年8月24日晚上10時30分許前往於龍泉部落的第3林班地,持槍擊發3發子彈,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1隻。翌日(25日)凌晨12時許,在同處堰塞湖附近,持槍擊發子彈2發,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1隻。(筆者註:「彈」無虛發,全部命中,真是神槍手!亦足徵持「該土造長槍」之殺傷力)
鑑定事實(警政署鑑定書):送鑑土造長槍1枝,認係「土造長槍」,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語。(註:散彈槍口徑的單位,多稱作「Gauge」,12G(18.53毫米)為最常見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