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總統、檢察總長聯手對付司法獨立?

2022-08-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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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總統、監院、總長藉由王光祿(見圖)案相繼出手,是捍衛司法、保障原住民權益?還是真相是為了「選票」及對付司法獨立?(資料照,盧逸峰攝)

當總統、監院、總長藉由王光祿(見圖)案相繼出手,是捍衛司法、保障原住民權益?還是真相是為了「選票」及對付司法獨立?(資料照,盧逸峰攝)

「有這種檢察總長,司法堪憂!」2022年8月10日筆者愕然見到檢察總長對王光祿案(下簡稱該案)再次提出非常上訴。按蔡英文已特赦王光祿,監委王美玉為保障原住民權益,促請法務部研提救濟,檢察總長出馬力挺蔡英文可以體諒,但別忘了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可是邢家太座;當總統、監院、總長藉由王光祿案相繼出手,是捍衛司法、保障原住民權益?還是真相是為了「選票」及對付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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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為特別救濟程序,總長影響全國檢察官縱容黑槍?

首先定性以明,該案確定事實:「王光祿係『撿拾』黑槍(土造長槍)。」準此,邢泰釗對王光祿案「再次」提出非常上訴,究竟是要糾正「法院什麼違背法令事由?」又,「非常上訴審」既不調查事實,邢某之非常上訴理由,或可比對監委王美玉之調查報告,其核心意旨應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原住民『自製』獵槍除罪規定」;且讓筆者戳破這個濫用「原住民文化光環」的真相,懇請注意「王光祿個案,真是『自製』獵槍?」當邢某在「歷審裁判、釋憲後」,仍執意提出非常上訴,其理由是否充分?更者,身為檢方龍頭,邢泰釗提出之見解會如何影響「全國檢察官?」也就是(假設)默認原住民「持有」黑槍之嚴重實務問題!

筆者公開質問:「邢總長!您對王光祿該案再次提出《非常上訴》,請問全國檢察官對原住民『拾獲及私下買黑槍』該如何辦理,一律不起訴處分?」請邢某具體答覆,懇請別支吾其詞,懇請別濫用「維護原住民文化那套」再三閃爍、遮掩及掩蓋。

王光祿「撿到」槍及子彈?請注意是有殺傷力的黑槍!

王光祿案之客觀事實及鑑定結果

該案判決事實:2013年7月間某日,王光祿在臺東縣龍泉部落河床上某處,「拾獲」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1枝」(含瞄準鏡1具及子彈5發;警詢時稱:「子彈5發」都在山上打完丟掉等語)。

2013年8月24日晚上10時30分許前往於龍泉部落的第3林班地,持槍擊發3發子彈,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1隻。翌日(25日)凌晨12時許,在同處堰塞湖附近,持槍擊發子彈2發,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1隻。(筆者註:「彈」無虛發,全部命中,真是神槍手!亦足徵持「該土造長槍」之殺傷力)

鑑定事實(警政署鑑定書):送鑑土造長槍1枝,認係「土造長槍」,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語。(註:散彈槍口徑的單位,多稱作「Gauge」,12G(18.53毫米)為最常見尺寸。)

(詳東院102年度原訴字第61號刑案判決。細部另請參閱花蓮高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3280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號刑事判決。)

請注意(原住民)王光祿根本不是持用「自製獵槍」,而是自稱「撿到槍械及子彈」。筆者請問國人及任何原住民,您會在「河邊(河床)」同時撿到槍及子彈,然後帶回家?王光祿先生是原住民無疑,但有誰會巧合「撿到槍及子彈?」說句不客氣的話,合理懷疑是買黑槍,這點是該呈現在國人面前,而不是成天訴諸悲情。連監委報告都提出質疑,奇怪的是,邢總長居然肯認「原住民『撿』到槍,更以原住民文化『推論』合法使用?」這種檢察官是思考有什麼問題!

總長帶頭「默認」原住民購買黑槍合法?

假設邢某知道「王光祿是私下買黑槍」。那國人看出什麼大問題?檢察總長身為偵查主體龍頭,居然認同「國民私下買黑槍及持有黑槍無罪?」只因這位國人或族群是「原住民?」這種檢察總長到底在想什麼?王光祿自稱拾獲槍械及子彈本就不可思議,殘酷真相或為購買黑槍,總長「默認」原住民買黑槍嗎?

維護原住民文化,王光祿自稱「年邁母親思念長鬃山羊、山羌(肉味道)」,這些筆者都可以體諒,但王光祿挾著「原住民文化、狩獵原權、孝親獵人」大旗,在最高法院門前灑米酒、焚香祭拜祖靈,更在司法院前詔告祖靈及放狼煙。請問祖靈們若有靈會如何?筆者非常贊同及維護原住民文化,但在場聲援的人們,有幾人願意檢討「王光祿是撿到、持有什麼槍械?」還是說「原住民私下買黑槍沒關係?」筆者已說破,大家不妨直言「正視」討論看看!

筆者原住民好友們中,有身為教師、公職人員、商販、農夫及職業法官(已轉任律師),看到王光祿濫用「原住民及文化之名」以掩蓋「使用違法槍械之實」,何人不痛心疾首!邢總長居然還勇敢挺小英,實情是用來鼓吹「愛台灣、愛原民、騙族群、騙選票嗎?」

假借原住民名義大纛,劍在言外的總長?

請看看該案事實,邢總長您對王光祿案提非常上訴,除王監委之報告法律意見,可是有任何高見?」回歸釋字803號解釋,可徵該號解釋各方意見,包含立法者對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下「非營利性自用」獵捕之規範內涵,並針對槍械法令所訂「自製獵槍」之不足部分,依法曉諭檢討修正。但綜合上述意旨,筆者質問:「王光祿『撿到』的土造槍械及子彈,算是自製獵槍?」若此論證可行,往後「任何」原住民均可「在任何地點『拾獲』土造槍枝自用?」

有此總長,滿嘴「原住民權益」,請回頭看看「該案客觀基礎事實」,筆者敢問邢總長:「只要是原住民,私下買黑槍或任意地點拾獲持有改造槍械及子彈,放家裡無妨吧?」戳穿後直接現前!堂堂總長遽然提非常上訴,卻是一種意識形態的假借原住民名義大纛,還是要辯稱「邢某是遵照監委建議,本官前輩顏前總長也提出非常上訴?」顏大和提非常上訴係《釋字803號》作成之前,如今「邢總長」今年5月甫上任湊什麼熱鬧?

有興趣請參考王監委報告(含新聞稿)其關鍵內容如下:1.原住民王光祿持有「自製」獵槍?2.原住民王光祿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有罪部分?

請問邢總長「該案是否為『自製』獵槍?」若否,請問法院歷審判決何處違背法令?(另請參閱系爭報告第18頁、第34頁、第42頁以下。筆者之原稿論證,文繁略之)邢總欺天下無讀書人哉?

真正令人恐怖的答案:邢某不知「撿拾」槍械或私下買賣?

前已談及「原住民自稱『拾獲』槍械,實則不願供出製造者姓名」,或可推認具有買賣黑槍之情,至於是否製造者為原住民,屬另一事實,不另論之。是否恍然大悟「撿拾」一語,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唯有「邢總長」這位檢察總長不知?

筆者質問:「邢總長,您貴為總長卻認同原住民私下購買黑槍?」別閉著嘴著不回答,或只會跳針一直講「維護原住民權益、狩獵文化」云云,筆者挑明問:「往後原住民『買黑槍』怎辦?」私下理由要怎樣胡扯(撿到的、打獵需要、我家90歲阿嬤想念XX好味道)大家都懂,屆時火拚衝突、擦槍走火,您邢某一力承擔,還是業力引爆?

蔡政府目前完全執政,若法令有修改必要,那就提案修法,以現在立院多數情況,修法有困難?再說監院秘書長朱富美(檢察總長邢泰釗夫人)、監委(俗稱蔡系監委)等,或可徵檢監親密,加上邢總長提拔自身下屬不遺餘力,以一本2011年的《雄檢署誌》觀察,短短10年許,廉政署長莊榮松、調查局長王俊力、雄檢檢長洪信旭、南檢檢長葉淑文等全部榮登高位,執掌全國廉政、調查局處或雄踞一方,都是邢總當年舊吏,頻頻聚會頓覺親切無比。

總統特赦不及老弱殘,總長非常上訴呢?

同樣的,陳姓老翁悶死腦麻女兒案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該日恰巧是父親節,何其令人心痛?筆者直言認為任何人均有權「建請總統特赦」,重點僅在於「總統願行使其憲法上之特赦權與否?」

準此,2件個案比對如下:

20220817-案件對比。(作者提供)
案件對比。(作者提供)

以上2個案件比對,筆者不再多言,國人心中自有公評。或蔡英文之特赦不及「悶死腦麻女兒案之陳姓老翁」,高官厚祿者朱門飲宴,閉門唱歌一曲,難見現實中「老弱殘」悲慘世界,蔡邢念茲在茲者或為選票或為作秀虛名?(註:邢某先前信誓旦旦對「諸慶恩案提再審」,卻被最高法院打臉的內容,改天筆者抽空評論完整寫完必定精采)

王監委為馬英九提名(或稱馬系監委),本屆續任監委,提出該案報告,或基於其初衷、人文關懷及文人風骨,筆者尊重。法律人之邢某居然從善如流,旋即對該案提出非常上訴?請問總長,是否考慮對陳翁悶死腦麻女兒案提非常上訴?答案應該是「查無違背法令,礙難照辦。」

細觀《三十六計》有招「借刀殺人」異常高明。引友殺敵,不自出力,以《損》推演。而《易經損卦》云:「損下益上?曷之用,二簋可用享。君子戒慎懲忿窒欲。」清史稿有類此之評,略如:「(某官)不能遠色避嫌,懲忿窒欲,性行之駁,器識之褊,不宜之任。」是以,專屬「總長之權」非常上訴既出,該案高舉原民文化大纛、釋憲說理暨多方論見、挾總統特赦、監委報告及原民權益大肆呼喊,總長非常上訴猶如檢方率大軍以攻,蔡政府權謀至此,圖窮匕見,最高法院如何面對,司法獨立或成空談乎?

後記:總長帶頭示範,你好我好大家好?

筆者贊同維護原住民文化,但懇求「正視」該案之嚴正法律問題!筆者再次戳破,王光祿可不是第一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2007年已由東檢緩起訴(96年度偵字第2304號)!然後2013年7月在河床「嘟嘟好撿到」土造槍械(包含子彈),當年8月衝去打獵、5發子彈百發百中!然後下山被抓包,其他子彈全部消失了?法院依法判決,筆者當然尊重。至於「誰」愛怎胡扯諉過,那是他家的事!

檢察總長帶頭示範,往後都「來這套(台語)」、「你好我好大家好?」筆者沉痛最後再問一句:「有誰相信,有人嘟嘟好在河床邊撿到土造槍械及子彈?」您願意相信,筆者也沒辦法(嘆氣)。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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