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樑觀點:監管Big Tech趨勢,影響AI發展

2018-06-1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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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已經調適將近1 年,而廣告收益的8成來自搜尋引擎,僅涉簡單關鍵字詞或用品,或低度隱私,故認為GDPR對其影響有限,而且反而是愈小的網路業者如廣告科技(ad tech)業者,愈會受到GDPR的衝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非不可能,新法讓小咖蹣跚,或對谷歌反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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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銀行家觀點 認識GDPR(作者提供)
認識GDPR(作者提供)

隱私保護只是監理手段之一,規範獨占是另一利器。最近國際貨幣基金執行長Lagarde建議管制Big Tech,以免濫用獨占地位,阻礙創新及降低生產力,應非無的放矢。

澳洲的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在5月對Big Tech開第一槍:點名谷歌與臉書是雙占業者(duopoly),開始調查它們「是否利用市場地位侵害消費者與交易相對人如內容業者與廣告商」。迄今以News Corp為首逾60 家出版業者、品牌主與相關協會已送陳書面意見,可稱砲聲隆隆!

學界對Big Tech獨占疑慮加深

學術界的見解也在改變:美國的芝加哥學派一向尊崇自由市場,不主張政府介入(包括執行反托拉斯法),但近年也對Big Tech的獨占趨勢疑慮日深。芝大管理學院在4月下旬舉辦的競爭法年會即針對平台業者,與會者多主張加強監理,論文集40多頁的分析令人觸目驚心!簡單的說:在本世紀,數位平台的市場地位就好像早期的鐵路業。蘋果與谷歌囊括全球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99%的市場。谷歌與臉書在全美數位廣告的市占率合計達73%,也驅動83%的成長。網站購物有45%是從亞馬遜開始搜尋;去年它一家就締造了美國40%數位銷售額的績效!在去年涉及近900,000 戶互聯網用戶的大型調查中,谷歌與臉書各黏貼了三分之二與3成的網頁。過去5年以來,這些Big Tech併購329家同業,削弱新創事業自主成長的空間。

學者對這種現象稱之為「電子扭曲」(E-distortion)。除了競爭法層面的隱憂,Big Tech也帶來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多元面向的挑戰,如侵害個人資訊、掌控數據、轉化注意力為股價的「點石成金」效應(即attention as currency)、欠缺透明度、兜售政治影響力等等。

金融監理機關也開始對Big Tech審慎調研,主要是關切業務外包(如雲端服務)與數據通匯,怕依賴它們過深而欠缺營運彈性,但拒答未來如何監理,留下許多想像空間。至於臉書老闆在國會聽證看似過關,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美國金融業大老表示:「他們根本不知道風暴欲來而已。」

平台利用個資應否付費給用戶

在臉書用戶隱私事件及GDPR實施後,要求平台業者付費的聲浪迭起,因為Big Tech速成巨擘肇因眾生的個資滋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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