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台大校長遴選案看當代權力分立的失衡與失靈

2018-06-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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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垂直制衡

垂直的權力分立,通常是指將國家的權力分配給兩個層級以上之政府組織分別行使,例如:垂直分配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但如果從國家權力彼此制衡與共同作用的觀點來看,三權分立中司法權不同於其他兩權,蓋立法權、行政權本質上皆可區分為中央與地方分權制衡。但所有法院無論在任何層級均是獨立行使其權限,審級不同的法院僅是為了確保法上決定的正確性,而非權力行使上的隸屬關係。故有學者認為,司法權之行使,除了是水平權力分立不可或缺的制衡機制外,亦可謂具有「垂直」權力分立制衡之作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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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取自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有學者認為,司法權之行使,除了是水平權力分立不可或缺的制衡機制外,亦可謂具有『垂直』權力分立制衡之作用功能。」(取自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在我國,行政院下設有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獨立機關,各機關亦設有訴願審議委員會等具有獨立性質的內部單位。另外,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之規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下稱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其任務,亦具有類似的行政獨立性。理論上,這些在行政權下的獨立機關或單位,如同司法權下的法院一樣,不論其組織型態或層級為何,苟能獨立行使職權,確保其專業性、政治中立性與價值多元性,便可發揮「行政權內垂直權力分立制衡」的功用。然而,在政治現實上卻非如此,本次台大校長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遭拒,即屬行政權內垂直權力分立制衡受挫的適例,令人扼腕。

三、文官中立

有鑑於現代行政組織專業與分工的細緻化與複雜,使得組織內部形成履行技術與專業的人員。此乃技術官僚(事務官)在行政領域中所形成與政府決策 (政務官) 結構上作用之分配,亦可視為是權力分立制衡的另一要素。這種技術官僚中立權力的行使,所考慮的主要在於:政黨色彩降至最低,作成行政處分的公平、公正及公開,以及人民對文官之專業事務處理的信賴等。此一文官體系中立權力的制衡機制,在我國即是所要求的「行政中立」。

又,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兼顧其服從義務與違法責任之衡平,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明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另據,報章媒體事後披露,在4月25日的管案跨部會諮詢小組會議中,教育部法制處文官曾提出「最後的呼籲」,提醒與會者需考量到,若台大管案建立如此高尚品德標準,未來其它學校、其它案件是否將一體適用問題?不排除恐衝擊其他現職的校長。至於教育部人事處、高教司等單位文官,是否有人認為管案不予聘任違法,而有勇氣依上開保障法第17條規定向該部長官提出陳述,並請長官書面下令以示負責,吾人不得而知。抑有進者,教育部這三個單位的主管文官亦可合作突破科層限制,聯名陳告或對外招開記者會,以充分發揮行政中立的制衡力量。不過事後看來,縱使兩任教育部部長為此請辭下台,現實上似亦難奢望其內部文官們能夠成為中流砥柱的制衡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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