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出自「能混就混」者的年金改革草案

2017-03-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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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前民眾抗議年金改革。(資料照/蘇仲泓攝)

國防部前民眾抗議年金改革。(資料照/蘇仲泓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出爐了,全案洋洋灑灑近百條!好不容易看完後,不禁歎了一口氣,這真的是全民所期待的合理改革嗎?除了部分條文急就章而粗制濫造以外,最大的問題是,這次立法將「原則變成例外、例外變成原則」,顛倒了正確的作法:調整退休給付的參數是原則,設下天花板的高限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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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年金給付公式,除了退撫基金提撥率外,還有許多的計算參數,包括:基數內涵(本俸×2)、計算基準(以退休最後在職月為準)、任職年資(每年2%,最高加計35年)及公自提比率(65%、35%)。當一個公務員退休時,利用這些參數就可以算出他每個月能拿到的退休金。這些參數都是退休金的計算基礎,正是改革中所應調整者。例如:某甲服務30年,退休時本俸4萬,每月退休金就是4萬×2×30×2%=4.8萬。如果他有舊制年資(84年以前),再加上舊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俗稱18趴優存),約莫就是全部月退所得。這個月退所得就是所謂替代率的分子,過去是以公務員最後在職月本俸×2當作替代率分母,如此就可得出一個公務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民國84年起,公務員退休由「恩給制」改為「年金制」,目的不外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增加公務員退休所得。然而,回頭檢討當時的政策修法,卻大有問題。癥結在於:「有利全採、不利全刪」。例如:新制不但逕自將計算退休金基數內涵由「本俸」調高為「本俸×2」,最高計算年資也由30年提高為35年。同時,規定公務員辦理退休時,其全部年資計算退休金,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另一方面又維持其舊制年資仍得領取18趴優存,造成一些公務員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100%的荒誕現象。後來,主管機關銓敘部分別在扁、馬前朝兩次以命令方式設下替代率高限,來防堵類此情形。由於適用高限的人不多,這種暫時的權宜之計,尚情有可原。

這次改革將退休撫卹兩法合併,重起爐灶,不但沿用設限(從打7.5折起跳逐年降至6折)老招,而且變本加厲,幾乎人人適用,無一倖免。筆者不禁要問,法條中那些計算參數有何用處?簡單地以設高限的兩三個條文和附表計算年金,不就得了。

年金改革者之所以如此設計,豈非變相讓公務員繳多領少,最後年金核定多寡還是由高限控制。參數中只改了其中兩項:第一、年資計算上限增至40年;第二、計算基準改為退休前平均5-15年。這所造成繳多領少的結果,也就算了,畢竟還符合所得與所繳相當原則。但最氣人的是,一般公務員明明薪水沒有領到本俸×2,其實只有本俸×1.5或1.6,這也是之前退休金領多的關鍵。而此次卻不改,讓新進人員繳得更多,總量打折後領得更少,這是最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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