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勤不依法,憑什麼反告民眾妨害公務?
再談妨害公務問題。時至今日,妨害公務卻早已成為警方搜索民眾需索無度的工具。據司法院數據顯示,妨害公務的起訴率,高達近8成,僅次於毒品案的起訴率,如此高的起訴率,根本就是支持警方濫行使用妨害公務的罪名栽給不配合的民眾,若有民眾質疑執法,很容易就莫名其妙吃上妨害公務的官司。但在民國24年時,就有極為進步的判例產生:「出於防衛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未依法),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即無犯罪之可言。」按照和法律同等級的判例(有法律約束力)指出:「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故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除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者,即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換句話說,只要警察未按照法令執行公務,或說不出是引用哪一條法律在執行什麼樣的公務,按照法院見解,不僅可以跟他大聲說NO,而且可以正當腕力防衛自己的!
而在林姓員警提告張男誹謗的部份,更令人不能苟同!姑且不論臨檢時違反法規的上述事情,光從提告申訴民眾誹謗來看,就大大的有問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擁有請願、訴願與訴訟權利,撥打110警察勤務中心,是向警方求援、申訴反應或提告,怎可被視為意圖散播於眾的誹謗行為管道?這種潛在的警察治國的思維,才是本案裡最可議的事情,難道,未來只要有人申訴我,我就提出誹謗反告,這是什麼邏輯?林姓員警不思身為人民保母,反倒將申訴、提告他的民眾,以誹謗罪作告訴,實在令人心寒。
本會常遇到人投訴,當警方臨檢或者是執行勤務時,貪圖一時方便或其他情事,而不依法執勤時,對於正在不法執勤的警員,實務上只能現場撥打110,請求其他守法的警員到場協助,這已經是無可奈何之舉!警方被授予公權力,若遭濫用,民眾很難自保,除撥打110外,本會更建議民眾「錄影自保」作為基本防衛權的處置,雖然很多警員有不同意見,但民眾又如何相信員警的錄影採證,不會遭片段的變造、剪接?所以遇到臨時狀況時,請記得,除了學會應用上述法條外,更要拿起手機告知:「我現在依法有防衛權,並不受限於『偵查不公』,因為根本未立案偵辦,不會有偵查不公開的疑慮。」立即開始錄影以自保,避免未來的訟累!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