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委會李永得主委在台北轉運站遭員警臨檢盤查事件,網路上引起正反論戰,有認警察臨檢正當必要,執法無錯;也有認警察任意對路人臨檢,重現戒嚴時期警察國家。此事件源於李永得主委穿了拖鞋出門買東西,被警察認為倉促步行且瞄了警察一眼,乃認形跡可疑,故趨前盤查。李主委自認未犯法,質疑臨檢正當性,警察表示了解無犯罪可疑後,放行李主委離去。事後,李主委在臉書上怒罵「台北市甚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
此事讓警察臨檢盤查的老問題,再度浮上檯面。人民期待警察維護治安,絕對同意警察為犯罪預防,可在某程度條件下執行臨檢,但不能憑直覺臨檢路人,這樣是保護執勤的員警,也保護走在路上的人民。像本次臨檢,所屬保安警察大隊認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警察有權臨檢可疑人物,應無不妥,並強調員警沒有強迫未出示證件的李主委回警察局待3小時,似乎表示非常節制。話雖如此,「可疑人物」不能隨隨便便認定,《警察職權行使法》有所定義。
追本溯源,保大所稱《警察職權行使法》,乃因過往警察臨檢人民沒有明確規範,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90年作出了釋字第535號解釋,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釋字第535號解釋提到「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份。」其實法律條文很簡單,文字也很清楚,警察可以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進行臨檢。
不過,為何還是會出現「李永得主委臨檢爭議事件」呢?警察認定合理懷疑犯罪嫌疑的標準,經常太過寬鬆,才會引起爭議。人民常期待警察管得嚴,壞蛋就愈無所遁行。然而,自己未遇臨檢,或許同意放寬此合理懷疑犯罪嫌疑的標準;當自己被臨檢時,又哇哇大叫被警察莫名奇妙臨檢。無庸置疑警察執勤的辛苦及功勞,但若辛勞未能達到維護治安的效果,還被臭罵一頓,不就得不償失了嗎?
再回到本事件,據警方表示台北轉運站多次查獲通緝犯,屬「治安熱點」,因李主委看了員警一眼轉身就走,行跡可疑,認為符合《警職法》規定。按此標準,「瞄了警察一眼又形色匆匆」就符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哪下次看了警察一眼,就只能原地不動了嗎?「穿了拖鞋,看了警察一眼,然後繼續走路」,應該是常見的行人動作態樣,這樣尚不致於可合理懷懝有犯罪之嫌疑吧!這是一種生活的經驗。無意苛責執勤員警,但願惕勵警察加強對警職法的知識,始能利己利人。
早期老刑警破案常靠直覺,只能說那個時代已經過去了。警察臨檢時,不能只空洞地說「我們警察是在守護治安,不是為難你」,「守護治安」不再是臨檢的尚方寶劍。若如電影《九品芝麻官》裡面台詞如出一轍:「說你可疑就可疑」,那又會再出問題了。《警職法》制訂也已十多年了,但不少執勤員警臨檢的標準,還是憑直覺主觀認為對方行跡可疑,而非客觀合理懷疑。警察杯杯不能再靠直覺臨檢了,否則,李主委所說「警察國家」,不就名實相符了嗎?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