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粗略可分成兩種作為,一種是事前的危害預防,另一種是事後的犯罪偵查。前者通常不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巡邏、守望、值班等警察勤務。後者就常常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逮捕、搜索、扣押、偵訊等調查作為,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所有的作為都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依據。
但「盤查」就剛好介於「事前的危害預防」與「事後的犯罪偵查」中間的灰色地帶,一般所謂的盤查,其實是混稱了多種處分的說法。另外,與盤查相關或相類的名詞,還包括路檢、臨檢、集體盤查等,但不管名稱是什麼,只要會「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的行為,警務人員就必須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
再者,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當警察向人民盤查時,人民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而且問明白為什麼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但是,實際上警察未必都會確實說明或嚴格遵守法定要件,如果人民嚴正拒絕,很可能會直接被帶到警局留置3小時。或因為「不合作配合臨檢」被作為懷疑的根據,而用其他理由(例如懷疑人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把人民帶回調查。因此,民眾若要力爭,建議參考以下方法(註):
● 以影音設備錄影、錄音,記錄警員編號。
● 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2項表示異議。表明理由為警察不具合理懷疑就不當進行盤查,並要求將異議做成書面。之後可依此書面提起行政救濟。
● 警察如果找理由不肯作成異議書,因為目前官方已要求應攜帶異議書,可直接打電話給分局,如此會有嚇阻作用。
● 如果仍然遭逮捕,可以聯絡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律師陪同之後再接受偵訊。
警務人員執勤相當辛苦,也許有民眾會認為「看個證件而已,又不會死!」然而《法操》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執勤超過了界線,「違法盤查」實際上有著很嚴重的影響:
● 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拘票,也能拘捕」的功能。
● 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搜索票,也能搜索」的功能。
● 違法盤查可以達到「制裁、報復、羞辱」的功能。
由上述前二點可以發現,若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可以做出實質上的「拘捕」、「搜索」等,直接嚴重干預人民基本權的作為。法律規定對於「拘捕」、「搜索」設下嚴格的條件限制,就是希望在偵查犯罪與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之間,取得平衡點。若允許警察濫權取徑「違法盤查」而做出實質上的「拘捕」與「搜索」,不只使得相關規定形同具文,也使得人民的基本權有遭受侵害的高度可能。
至於第三點的「制裁、報復、羞辱」,乍看之下,也許會認為不太嚴重,然而如果對於一名從未進過警局的善良老百姓而言,一定會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對他來說,又何其無辜。
因此《法操》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但強烈反對警察濫權「違法盤查」。更希望民眾了解自身的權益,若不幸遇到濫權的警務人員,務必主張權益、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