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車站前「台大補習班」多年以「台大」招牌招生,由於台大、TAIDA均為國立台灣大學註冊商標,台灣大學向台大補習班提告侵權,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出爐,台大獲賠623萬元,且補習班不得再使用台大、TAIDA等字樣;台大校方則表示,台大商標權不亞於知名企業,「不可任由他人攀附營利」。
根據《中央社》報導,台灣大學今天回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提及商標不僅是形象,也是品牌及法律保護的權利,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便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便構成侵權。校方說,台大雖然不是私人企業,但品牌形象是立校以來眾多師生、同仁共同努力累積,「非可任由他人攀附營利!」商標權價值不亞於其他國際知名企業。
校方提到,台大自1983年以來陸續註冊多項商標,包括校徽、「臺大」、「台大」、NTU、TAIDA、「台大TAIDA」、「國立臺灣大學」等,均已被智財局及我國法院認證為台灣著名商標。校方指出,目前坊間各行各業,均有未經授權就擅自使用「台大」等商標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其他商標使用侵權樣態,已透過商標管理單位總務處及法務處共同協力維護校方商標權。
「台大補習班」業者則主張,該補習班1972年便由北市教育局核准立案,早於台灣大學校方1983年所申請的商標,辯稱此舉符合商標善意先使用,並未侵害台大商標權,不過被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