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全國大大小小公務員都必須遵守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遇到陳菊的美麗島受難者身分,或是「花媽」的光環,就必須自動消失或另作解釋?甚至不予考慮?
我們先就法律條文方面看。
總統府是一個設在中華民國架構底下的政府單位,在總統府內相關人員,即使是掃地的工友,自然都要受到包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在內相關法令約束。
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一條(立法目的)部分條文明定「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除非,今天大家都同意總統府祕書長一職不是公務人員,陳菊就可以因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而可以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約束與懲罰,不受適度規範參與政治活動!
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公務人員之定義):「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除非陳菊秘書長是黑官,是由非法機關所派任,但總統府合法呀!
或是陳菊是由合法總統府非法任用or派任,但秘書長一職顯然是合法任用or派用的呀!
再不然,就是陳菊是由合法總統府和法任用or派任,但陳屬「非有給」專任人員。但陳菊「支薪」呀!有給呀!
這就是甫得最佳發言人獎----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為了替陳菊解套,才有「行政中立法只針對文官,特任官不在行政中立法裡面」的鬼話裡,必須將陳菊歸類為「特任官」,而和文官有所區別的原因。但徐先生這樣的解釋,可以嗎?這樣的「白馬非馬」,說得通嗎?徐先生可以這樣對法律做「另立新法」的解釋嗎?
另外,我們從實務上來看。
如果陳菊因為是特任官而不是文官,所以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那麼,這不就等於定義了「行政中立法只針對文官」,那麼武官呢?
讓我們回憶一下總統府的歷史。
現在的民進黨高雄市長參選人陳其邁的父親,也就是陳前總統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當時的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因涉及華僑商業銀行超貸案,而透過蘇惠珍行賄副秘書長陳哲男600萬案件。
2008年6月26日,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六年。中間幾經波折,最後於2014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期七年、褫奪公權五年確定。
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