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徒對宗教團體及宗教人士奉獻財物,可分類為:
(一) 信徒奉獻財物給宗教人士個人,如法師、僧尼、牧師、神父,通常可以辨識奉獻者是誰;
(二) 信徒奉獻財物給宗教團體及其活動,如寺廟、教堂、祭祀(或禮拜)活動、慈善活動,通常可以辨識奉獻者是誰;
(三) 賽錢箱、功德箱、香油錢之類的不具名隨意奉獻,其流向有欠明確與管理失當。
但(一)與(二)卻常有混淆不清現象,以致日後滋生宗教人士或其繼承人有無占有宗教團體之財產的爭訟。
二、財產之登記與金錢之保管類型及相關問題,可分類為:
(一) 記名財產:如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機關之存款,但可能涉及借名登記之爭議;
(二) 無法記名之財產:如現金、無記名之有價證券、動產,很容易發生保管人是否為所有人之爭議。
三、財務爭議之常見類型,約略如下:
(一) 經依《地籍清理條例》列管的神明會、寺廟及宗教團體不動產;
(二) 新興的祭祀團體也可能出現類似前揭神明會組織者,因其會員名冊有爭議,或記名財產之權屬與登記名義人是否一致之紛爭;
(三) 自然人名下財產是否為宗教團體借名登記者,雖然常見於宗教團體未辦妥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但也可能發生於已辦妥前揭登記者,即私有財與公有財之區分有爭議;
(四) 宗教團體分裂或解散後之財產應如何歸屬之爭議;
(五) 宗教團體及其相關宗教人士之財產區分,即公私財產之分別。
目前關於宗教團體、宗教人士與信徒之間的財務爭議,固然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財團法人法》、《監督寺廟條例》、《地籍清理條例》及《民法》可資依憑處理,但往往因其年代久遠或證據保全問題,而不易釐清之外,更因忽略或欠缺宗教團體及其相關宗教人士之財產應予區分之觀念而產生爭執,既已發生的財務糾紛,固然只得依照前揭法律及相關證據予以解決。但尚未發生爭執者,或將來信徒對宗教人士或宗教團體所奉獻之財產及其管理問題,包括宗教團體解散時之財產歸屬,則應有更周全之法律規範可以憑辦,俾能更有效預防紛爭之發生,以保護宗教人士,並健全宗教團體之財務。
綜上所論,將來修法應增列以下規範,以明確其財務流向,俾憑以保障宗教人士及宗教團體之財產權,以杜紛爭:
一、登記名義人推定為記名財產之權利人。
二、接受奉獻之宗教人士及宗教團體,原則上應強制開立收據,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以明確其財物流向。
三、不記名的奉獻(如賽錢箱、功德箱、香油錢),應明定其管理及監督機制。
四、宗教團體解散後之賸餘財產應歸屬國庫或地方自治團體,但經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清理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