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知名法師海濤近卅年累積逾10億元的資產及善款,二年多前海濤發現有異狀而解除財務管理人吳女士及林先生的職務,並要求開保險箱點交現金、相關基金會及海濤本人的印章與存摺,但後者拒絕配合而衍生一連串爭訟。另有信徒向調查局檢舉,而吳、林等人則辯稱係因擔心海濤名下錢財被騙走,才接手以利更妥善管理,且海濤本人未追究,也沒有捐款捐地的功德主提告,「在沒有被害人的情況下,加上錢的原始來源,究竟是捐給該法師本人或相關的基金會,難以考證」,經檢察官不起訴,但民事官司仍在纏訟中。[1]
其實,宗教團體不同於一般的NGO組織,其財務經濟皆來自十方信徒善款(非特定對象),通常不是由少數人捐助成立,縱能以董事會或信徒大會方式來管理宗教團體,或與其宗教倫理有違,仍不免發生爭議,況且組織不健全者,更易生糾紛[2]。因此,顯然有賴政府建立信徒奉獻法制以保障宗教團體及宗教人士,才能更有效落實《憲法》第13條規定的宗教自由。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固已公布於今(2022)年 6 月 8 日,且僅能於10年內,據以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第 1 條及第 16 條)。而現行《財團法人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惟自1993年以來立法委員及行政院先後分別提出的《宗教法》、《宗教法人法》、《宗教基本法》及《宗教團體法》等草案,均未能完成三讀程序。以致目前僅有《監督寺廟條例》(國民政府公布於1929年,迄今未曾修正)、《地籍清理條例》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得據以規範宗教團體及其財務,明顯不夠周全。
宗教所追求者為形而上的信仰與修行,但卻離不開形而下的世俗財務,前者若未涉及刑事法,確實難以人間的法律規範介入,而後者則無理由規避法律規範與行政管理。正如所謂「凱撒歸凱撒,上帝歸上帝」[3]。因此,無庸抱持巴蛇吞象的心態而自不量力去制定法律管理精神信仰,稍有不慎,反而有違背《憲法》第13條保障宗教自由之規定,或觸發這類爭議而難以解決之虞,以致未能建立可行的法制;但宗教人士的私有財與宗教團體的公共財卻應有適當合宜的法制予以劃分,俾能杜絕其財務紛爭以專注於精神信仰,並落實修行。現實生活中,信徒奉獻財物予宗教團體或宗教人士所衍生的問題,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