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點,兩岸一方提出的統一條件,如對方拒絕接受,任何一方均可重新提出,再度徵求對方同意,且次數不限;換言之,這個統一公投不是絕斷的統獨公投,公投沒過,就維持現狀,公投可以無限次,但總要有點時間的間隔,不能年年公投。
第五點,中華民國公投法第十六條,應配合上述四點做適度修正即可。這個條文就是我們熟悉的「防禦性公投」:「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想像一下,當國家受到外力威脅,哪還有時間辦公投啊?誰還有心思在砲火威脅下投票啊?曹興誠提出如下的修正:「當大陸提出國家統一條件,商請完成兩岸統一時,總統即應公開大陸所提條件明細,並於六個月內交付公民投票。又此一公投門檻應該合理訂定,既能反應多數民意,又有實際通過之可能;使處理兩岸問題的『和平程序』得以落實。其括弧內文字亦應改為(公投…國家統一事項)。
曹興誠表示,我們若誠意以公投決定統一與否,不能設一個公投法永遠過不了,那形同台獨的宣示,大陸肯定不會接受;但若調整門檻既反映多數民意又有通過的可能,大陸就沒有理由反對,《反分裂國家法》既然強調「和平方式」,我們也提出了「和平方式」還立了法,大陸就沒有武力犯台的理由,轉而研究如何讓台灣百姓投下贊成票。他們必須理解台灣民眾的需要,更不能讓所謂的「一國兩制」把台灣變成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