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對NCC隱匿不利資訊?吹哨者爆裴偉貸《鏡傳媒》2.89億恐違公司法

2022-09-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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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 (柯承惠攝)
《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去年5月辭去董事長一職。 (柯承惠攝)

除了2億8900萬元借款有違反《公司法》疑慮之外,《鏡電視》在裴偉擔任董事長任內,與停雲顧問公司簽訂每月150萬元顧問合約,以及「錨之山」公司(負責人為精鏡傳媒會計主管黃麟翔)簽訂之財會勞務合約,同樣也屬於關係人交易,但締約過程裴偉均未規避。「錨之山」的財會服務內容,包括《鏡電視》之董事會運作,財務與會計專業需求及轉投資評估,提供相關顧問諮詢服務,服務期間從2020年9月開始,一直到2021年11月,《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指派田富彰擔任財務長之後,才終止這項合約,一共支付7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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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指出,精鏡傳媒與錨之山公司也存在關係人交易,錨之山公司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1年止,提供精鏡傳媒財會服務,精鏡傳媒共支付勞務費2835萬元,但在此同時,精鏡傳媒同時也向錨之山公司借款,借款餘額從2018年底的650萬元,到2021年底降低至300萬元,該借款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有合約及匯款明細?本金利息及借款條件為何?也頗令人好奇。

針對《鏡電視》與《鏡週刊》之間是否存在雙方人員共用情形,NCC方面則要求該台回答2個問題,1是說明為何發生上百多筆人員同時加保或退保情況,2是對比加保與退保資料中之重疊數十筆部分,有無精鏡傳媒事業集團員工?NCC質疑,精鏡傳媒支援籌備期間費用6200萬元,其中用人費用就高達5700萬元,無法提供合理明細,若含電視台人事費用帳列數1億100萬元,全年人事費用高達1億5800萬元。

針對NCC要求《鏡電視》針對檢舉函回覆,該公司在2022年1月12日舉行內部會議,出席人員除了《鏡電視》主管之外,《鏡週刊》的裴偉與總編輯廖志成也有出席,針對該公司對於2021年11月以前,是否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問題,陳建平主張該台應據實回答,「確有透過停雲給裴偉顧問費,但在12月歸還了。」不過,《鏡電視》法律顧問、NCC前官員黃馬煜建議《鏡電視》無須具體回答。

錄音檔中顯示,黃馬煜建議「沒有給裴偉這個帳戶,再來是給顧問公司的費用的話,到時候他也已經退還」、「我們現在想的就是(財務報表)4大表裡面,會不會有這筆?(2021年)6月之後4大表裡面,如果4大表裡面不會有這筆,我們可以這樣子寫。」

至於《鏡週刊》與《鏡電視》的確有人力共用部分,黃馬煜建議《鏡電視》不要提去年11月以前的事,直接講沒有人力共用就好。「11月之前的東西,本來就不是特許執照監管的範圍之內,所以我就算有兼營其他事業,或是跟其他公司合作,那也是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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