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日前公布「精鏡傳媒」負責人裴偉錄音檔,讓《鏡電視》新聞台申設過程是否有府院高層施壓一事,再度浮上檯面,儘管裴偉方面28日4度發布聲明,強調該錄音檔被變造,並且按鈴控告《鏡電視》前財務長田富彰。然而,《鏡電視》申設新聞台過程,遞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之補件資料,是否有隱匿對《鏡電視》之不利資訊,恐怕才是整個事件關鍵核心。
今年1月,NCC在審查《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前夕,NCC收到了1份內部吹哨者提供的揭弊文件,內容涉及裴偉在去年5月辭去《鏡電視》董事長職務後,仍然透過「停雲管理顧問公司」,按月收取150萬元顧問費的事證。另外,《鏡電視》7月承諾與「精鏡傳媒」(《鏡週刊》)人事獨立,但在11月以前仍有上百名「精鏡傳媒」員工,透過《鏡電視》投保勞保,由於爆料內容頗為明確,NCC因此在1月3日發函《鏡電視》,請該公司針對內部檢舉內容進行說明。
根據吹哨者提供資料,NCC關切議題包括4大項,分別是「停雲」公司顧問費不當支出、電視台資源支應《鏡週刊》及鏡文學、工程製播系統採購程序違反常理與驗收不當,以及與精鏡傳媒間待股東決議事項,要求《鏡電視》進行說明。
NCC方面強調,《鏡電視》於2021年11月24日所補正之文件,已向NCC說明「裴偉已辭去董事長一職,無擔任該公司職務,亦無影響公司營運決策」、「《鏡電視》與精鏡傳媒(簡稱鏡傳媒)及該公司投資之其他子公司(如鏡文學,鏡采行銷)均無人員共用情形,亦無合作或往來關係」,NCC請《鏡電視》就「停雲顧問公司每月150萬元管理顧問費,未經權責單位核准」,以及《鏡電視》合約簽署未能有效避免利益規避,顧問費及雙方分攤合約,皆由同一負責人(即裴偉)簽署。
NCC所關切的利益迴避爭議,除了停雲公司150萬元顧問費之外,事實上還有其他關係人交易,合約雙方的簽署,負責人都是裴偉或是精鏡傳媒利害關係人。
吹哨者:精鏡傳媒曾向鏡電視借2.89億,除5877萬外其餘已還款
根據吹哨者提供資料,精鏡傳媒自2020年5月起,最高曾向《鏡電視》借款2億8900萬元,除了5877萬元管理顧問費外,其餘借款已於今年7月全數還款。上述5877萬元管理顧問費當中,包括3項費用,包括「送件申請顧問費」1200萬元、人力成本及分攤之管理費3130萬元,以及多媒體素材授權使用1900萬元。
然而,吹哨者表示,該筆借款在裴偉去年5月辭去《鏡電視》董事長以前,屬於關係人交易,依據《公司法》第223條,合約之締結,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但該筆借款合約卻由裴偉代表雙方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