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法官的立場,《刑法》228條權勢性侵的量刑範圍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原就比《刑法》221條強制強交罪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輕得多,司法官依法判決,天經地義;更何況上述身為法律人,也不得不衡酌證據力強弱的問題,即就算法官情感上認為權勢性侵者再可惡,若證據力有限,就不宜判處被告重刑!
但權勢性侵被害人身為直接受害者,且他們畢竟是人、不是神,區區血肉之軀又受盡加害人長時間非人摧殘,站在法律之前,他們也很難有如法條般理性思考,「同樣都是遭到性侵,為什麼法律卻對欺壓我的惡人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真的太不公平了!」這幾乎是多數權勢性侵被害人,得知被告判決結果後的共同心聲。
27.42%被害人深感自主權遭踐踏 14%未成年
更甚者,根據司法院近6年的問卷調查(2010~2015年),即使得知被告判決結果,仍有高達35.48%的權勢性侵被害人坦承事件仍對自己造成了難以抹去的精神創傷;其次27.42%的被害人不僅身心受創,還深感性自主權遭到侵害與踐踏;14.52%被害人則因受害時尚未成年,從懵懂受害到發現權勢之狼的真面目,已損及健全成長的可能性;更甚者,還分別約有10%的被害人因遭到權勢性侵,連帶使得學習權益受損(例如因案情揭發必須轉學),或因事後父母相互怪罪而落得家庭破碎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