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向被害人家屬追討補償金利息,北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為什麼?」2022年10月2日一則新聞載《210萬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竟得加息返還》,該案(北高行111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下簡稱該案)為2015年間新北檢案件,之後被告獲判無罪,檢方對先前領取「被害補償210萬之家屬」請求返還並加計「每年百分之五利息?」也就是每年十萬元左右之利息。以下筆者評論此類型案件,懇請檢方(補償委員會)省思。
檢方柔性司法是保障弱勢、還是欺迫被害人?
該案為更審事件,前案分別為北高行108年度訴字第1583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49號判決,前案一審採不公開查詢,或應由法務部公布統計數據,由監察院監督之,並依照現行《犯保法》規定,審慎思考「被害人補償機制之本質」及「個案類型」。申言之,現行犯保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有嚴重之漏洞。被害人等領取「被害補償金」後,如依法得撤銷,自應予返還,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但檢方是否應加計利息?
邢泰釗一再「剪貼」暢談:「檢察官兼有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之雙重性格」,更大談「柔性司法保障弱勢、全力以赴,期不負國人託付(2009雲林署誌426頁、2011雄檢署誌493頁,其餘略)。」筆者一陣無語,陳年稿件一用14年,現況如何?時至2022年檢方向被害人及家屬追討高官們眼中微不足道的「利息」每年數萬到數十萬元?
當被告判決無罪,依法已領取之補償金理應返還,此點無疑。但是否應返還「每年5%利息?」領取補償金係依法定程序,無罪判決則由法院判斷,然被告無罪有各種原因,或因無罪推定、罪證不足、被告冤枉或另有原因(含證據能力或訴訟障礙),蔡清祥、邢泰釗任檢察官及檢察長多年,邢某先前更貴為犯保、更保董事長,怎可能不知道?還要加計利息對人民請求?觀察其言論,此種被害人保護是真是假,國人自有公評!
最高行政法院及北高行之正論:應區分類型,本件毋庸加計利息!
該案請觀察法院之正確論點,往後盼望檢方(補償會)能深刻檢討及省思。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觀之犯保法第13條第2款內容,並無關於返還義務人應如何加計利息返還之規定。」可徵該類「個案」法制上無明文規定,筆者也是持同樣看法,而歷年檢方(XX地檢補審會)對此類型個案幾乎例稿請求加計利息?
該案更一審直接訓斥檢方:「犯保法立法目的係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所致,如若不區分受領者有無不正行為,一律要求其等返還外,更要加計利息,自更形加諸人民對於國家之不信賴,實不妥當。(北高行111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此為正論,筆者深表讚同。
智者以喻而明,筆者引用《假設個案》舉例如下:
1.被害人或家屬申請補償,依程序審核通過。
2.共核發新台幣200萬元,並已領取。
3.假設5年後,被告被判無罪確定。(註:實務上時間不定)
4.檢方請求「返還200萬」及「加計利息5%」。
(1)本金共200萬。(2)利息/單利計算:「每年10萬,5年共50萬!」
換句話說,返還本金200萬,還要加計利息50萬?那如果案子10年才定讞呢?「答案是100萬。」建議被害人及家屬評估一下風險。當取回已發放之補償金即可,檢方何苦加計利息?加計利息,類同向民取利,今檢方對人民不教而誅,徒然因事後之事由,撤銷補償,並宣稱加計利息?檢方這是保障弱勢的公益代表人,還是無異多年後在傷口撒鹽?
呼籲儘速明確修法 犯保法草案之規定
2022年3月10日行政院公布犯保法修正草案(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該草案第60條定有「應全部返還及加計利息」之規定,乍看已調整及修正為「限縮於不當領取」,立法技術上勝於現行法之「不得領取」之規範,但請觀察立法理由「如嗣後經調查始得知該被害結果之原因係申請人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者」,這時候該草案56條所稱之「重大過失」又是事實判斷。
別說筆者憂心,當「現行犯保法第13條第2款『未規定』加計利息,檢方知法、懂法,都可以引用行政程序法等,琅琅上口直接請求加計法定最低利率5%,他日訟爭難保『閉眼』爭執重大過失?升斗小民之被害人您吵得過公平正義代表的檢方?」話說,蔡清祥、邢泰釗、羅秉成(蔡邢羅三人組)在2022/3/21為《司法天秤》敲鑼作秀,同日高調發表《2022被害保護指引》比讚,真實面卻是檢方正在對被害人家屬等追索利息?
邢某編著大吹功績之《犯保2022年2月版、被害保護工作指引》內文講一堆《小額馨愛築夢貸款》不需利息,《追索利息案》該書可是有絲毫檢討反省?該書蔡邢羅三人寫序大捧互吹,「邢某還找一家獨資設立未滿一年的一人公司出版」,再看該案檢方追索210萬每年5%利息長達5年,檢方虐眾追索利息之能,確實震古鑠今。
後記:檢方「知法」體恤下民,成日歌功頌德?
2022/10/4媒體載:「獨家/廉政署長淪司法黃牛活招牌」明眼人請自行觀察報導中「莊某說法」,筆者就不多評論,僅引廉政署9/29肅貪新聞稿:「涉嫌不法遭函送偵辦及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及行政違失、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者,『即時』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俾使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
邢某創設《司法幸福便利店》,莊榮松、洪信旭等踵隨之檢方柔性德政,光以邢某子弟兵葉淑文在南檢所轄明德外役監《台南殺警案》觀之,或說血淋淋悲劇促成警械條例迅速修法,但先前「宣稱受刑人逾假未歸、實況(各地多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到底怎回事?當檢方一再宣導「柔性司法之德政」,歷年的犯罪暴力及民怨沖天,比對松山之亂黑衣人大砸警局,警檢是掩蓋還是曚眼?或許最高檢編纂葵花寶典(詳拙文:評最高檢葵花寶典、六星廁所檢察長),各地檢方頻編署誌一片歌功頌德,功績盈耳,這才是實相?
如北檢獻詞邢某云:「泰山可倚,昭如日星。」藏頭二字,可徵其諂?古云:「上下相蒙,難與處矣。」是以,該案見證司法歷史,犯保及檢方「知法」、依法論法體恤下民,更向被害人家屬「加計利息」請求返還補償金?法務部大概會宣稱已經修法中,然後現在進行中個案呢?檢方繼續追討利息,虐眾不妨給個說法?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