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向被害人家屬追討補償金利息,北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為什麼?」2022年10月2日一則新聞載《210萬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竟得加息返還》,該案(北高行111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下簡稱該案)為2015年間新北檢案件,之後被告獲判無罪,檢方對先前領取「被害補償210萬之家屬」請求返還並加計「每年百分之五利息?」也就是每年十萬元左右之利息。以下筆者評論此類型案件,懇請檢方(補償委員會)省思。
檢方柔性司法是保障弱勢、還是欺迫被害人?
該案為更審事件,前案分別為北高行108年度訴字第1583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49號判決,前案一審採不公開查詢,或應由法務部公布統計數據,由監察院監督之,並依照現行《犯保法》規定,審慎思考「被害人補償機制之本質」及「個案類型」。申言之,現行犯保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有嚴重之漏洞。被害人等領取「被害補償金」後,如依法得撤銷,自應予返還,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但檢方是否應加計利息?
邢泰釗一再「剪貼」暢談:「檢察官兼有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之雙重性格」,更大談「柔性司法保障弱勢、全力以赴,期不負國人託付(2009雲林署誌426頁、2011雄檢署誌493頁,其餘略)。」筆者一陣無語,陳年稿件一用14年,現況如何?時至2022年檢方向被害人及家屬追討高官們眼中微不足道的「利息」每年數萬到數十萬元?
當被告判決無罪,依法已領取之補償金理應返還,此點無疑。但是否應返還「每年5%利息?」領取補償金係依法定程序,無罪判決則由法院判斷,然被告無罪有各種原因,或因無罪推定、罪證不足、被告冤枉或另有原因(含證據能力或訴訟障礙),蔡清祥、邢泰釗任檢察官及檢察長多年,邢某先前更貴為犯保、更保董事長,怎可能不知道?還要加計利息對人民請求?觀察其言論,此種被害人保護是真是假,國人自有公評!
最高行政法院及北高行之正論:應區分類型,本件毋庸加計利息!
該案請觀察法院之正確論點,往後盼望檢方(補償會)能深刻檢討及省思。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觀之犯保法第13條第2款內容,並無關於返還義務人應如何加計利息返還之規定。」可徵該類「個案」法制上無明文規定,筆者也是持同樣看法,而歷年檢方(XX地檢補審會)對此類型個案幾乎例稿請求加計利息?
該案更一審直接訓斥檢方:「犯保法立法目的係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所致,如若不區分受領者有無不正行為,一律要求其等返還外,更要加計利息,自更形加諸人民對於國家之不信賴,實不妥當。(北高行111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此為正論,筆者深表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