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當時公司的股東基本上是無限責任。假如今天東京電力公司的股東也需負無限責任,那麼他們在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後,將被請求超過其出資額的龐大補償。若股票投資為無限責任,股東就要更注意並深入審度公司的經營者;就像現代投資者一般,分散投資眾多股票,越分散,審度經營者就會變得越困難。從內部控制的觀點來說,或許有危險的投資行為。義大利的Compagnia立基於《羅馬法》,共同經營者的任何單一個體都需承擔公司所有債務,因此出資者選擇有命運共同體關係的家族或同族人士,實屬尋常。
在十六世紀的英國,黎凡特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莫斯科公司及海盜德雷克,黎凡特公司(Levant Company/Company of Turkey Merchants)是一家冠上特權地區的特許公司,後來類似企業相繼成立。但這些公司皆為無限責任,並擁有基爾特(同業公會)的性質。基於無限責任,在股票販售之際,必須洞見買家在緊急時是否擁有強大的支付能力。
一般說來,荷蘭東印度公司(VOC)被認為是現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嚆矢,因為VOC的股東僅負有限責任。基於股東損失不會超過出資金額,只要擁有支付股票價格的能力,任何人都可買進,因此其交易相當熱絡。
東印度公司
一五八○年,與荷蘭敵對的西班牙併吞葡萄牙,讓原本藉由葡萄牙之手取得胡椒的荷蘭陷入斷貨的窘境。為了自行取得胡椒,荷蘭組織一支船隊直航亞洲。
荷蘭航海的成功,證明了即使不靠葡萄牙,仍可能經好望角直接進行胡椒貿易。此一消息撼動了英國黎凡特公司的成員。這家公司嘗試經由中東,從亞洲進口胡椒,但此一路徑需支付仲介的印度商人與伊斯蘭教徒高額的手續費,若好好運用好望角這條航線,只需低廉的進貨成本。
當黎凡特公司的成員向伊莉莎白一世申請特許權之際,隨即有二一八位出資者在一六○○年底籌措了六萬八千英鎊資金,集結成擁有五艘船隻的船隊。國家特許其擁有十五年的東印度貿易特權,不過每次航海結束便要結算當次投資收益,因而尚無有限責任的概念。首次航海以巨大成功收尾,投資者隨即被要求繳交兩百英鎊的次回航海資金。這就是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起源。
另一方面,荷蘭東印度公司率先展示了直接與亞洲貿易的可能性,在稍遲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一六○二年,透過十七位發起人募集到六五○萬荷蘭盾(10荷蘭盾=1英鎊)的資本額,公司正式設立。後來,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基於經營印度殖民地而佔有一席地位,但以設立最初的資本額規模而言,卻只有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十分之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