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育部廢止該辦法,卻未考量銜接方式,顯置青年權益於不顧;尤其報導負面載明「青年活動中心住宿對象,竟然接待國外旅行團團客」。殊不知,應該感謝救國團提供良好場所提昇台灣觀光!因為「顧客滿意」才是發展觀光的條件!青年活動中心曾榮獲YH國際青年旅舍「旅客滿意度綜合評比」第一名,提供國際青年落腳台灣休憩之處,值得政府重視與嘉許!
五、《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精神在發展觀光,而非扼殺觀光產業,所以立法說明載明「特定目的提供住宿場所者,宜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另定辦法加以管理,以維護住宿安全。」法理上,主管機關是以「安全」與「管理」為考量,制定相關法令為政府監督、輔導之責,怎可自行廢止法令背棄管理責任。
至於,救國團過去以服務青年名義經營青年活動中心享有免稅,此係基於政府對於「青年」的照顧,何況公益團體也一向如此,並無顯著特殊性!進一步而言,這些場所已經行之有年,除了尚未達到旅館高規格的土地與房間要求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均符規定,過去歷史證明莫大貢獻,萬不可一夕否定。
政府不應以「維護遊客權益」自打嘴巴,台灣便宜、安全的住宿環境也應屬政策之一,否則,只重視白領階段的高級觀光客,動不動就是一晚上萬元的住宿旅館,誰來重視這些「青年學生」的權益?誰來重視國內外「背包客」的福利?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