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聯合報社論「不透明又不受監督的官,能當首都市長?」一文,稱國民黨團指控,根據審計部的報告,陳時中在衛福部任內,將新冠疫苗採購合約、金額等文件全列為「絕對機密」,封存30年至2051年2月25日。
結果2個月過去了,國民黨還在「揭弊」大戰民進黨,而且發展到潑夫罵街的程度,由蔣萬安與陳時中對罵,蔣萬安先是「默寫」出調閱的疫苗採購合約部分條文,指控陳時中是傀儡或大說謊家,陳時中則回敬蔣萬安空有律師頭銜,又是現任立委,要揭露疫苗合約有很多管道可以做,卻偏偏要用洩密的方式做,還「胡說八道」、「惱羞成怒」。護航陳時中的民進黨立委一度提案「重啟疫苗採購調閱小組」,後來大概發現這麼做會捅出馬蜂窩,又撤回提案。兩黨通力合作,一切又回到原點。
小市民要如何才能知道疫苗採購真相?不是看政論節目也不是看兩黨捉對撕殺打假球。被列了密等的政府檔案,的確如陳時中現在承認的情況,「有很多管道可以揭露疫苗合約」,但蔣萬安卻不知道方法,才會被陳時中酸既不是適格的律師也不是適格的立委。
先說答案在哪裡,這是一場OPEN BOOK期末考,答案在《檔案法》與《文書處理手冊》。
聯合報社論說「從機密設定日期看,陳時中去年二月即將疫苗採購資訊全部封存。當時萬華疫情尚未爆發,我國尚未採購國際疫苗,鴻海等機構也尚未購捐BNT;因此,陳時中聲稱要保護賣方的機密,唯一對象只有高端,以及政府稍早阻止東洋代理BNT的決策過程。」對此,陳時中曾回應疫苗採購簽保密條款是「國際通例」。陳時中的說法違反常識,不需再駁。倒是衛福部次長王必勝也就是繼任的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曾出面澄清,稱該「密件」只是公文流程的保密等級,30年指的是「保存」期限,而非「封存」期限,值得討論。
誰說得對?「保存」與「封存」有什麼不一樣?聯合報社論提到《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已經觸及問題的核心,但卻引錯適用的法規,只差臨門一腳就能把問題說清楚有點可惜。本文可以補上最後一塊拼圖。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核定密等的規定(第四條)有三類機密,應該具備的核定權責與保密期限請見附表。
但疫苗採購合約是「國家級機密」嗎?不是。疫苗採購合約是一般機關檔案,歸《文書處理手冊》決定》,而非聯合報上述社論所說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簡單的說,密等,是檔案機密的保密等級,不同密等有不同的解密期限。國家級的機密檔案歸《國家機密保護法》處理;一般公務機關的檔案,則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決定密等。國家級的機密檔案必須永久保存,一般公務機關的檔案則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4 條規定,依檔案性質定期保存年限為 30 年、25 年、20 年、15 年、10 年、5 年、3 年及 1 年。所以一般檔案至多保存30年就可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