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呂紹煒先生於風傳媒發表《吳音寧能不赴議會嗎?看開想通,這就是問責制!》一文,略以政府對北農公司有實質控制權,因此除一般公司治理機制外,還需受市議會、立法院等民意機關問責,並認為吳總經理至議會或立院備詢是「份所當為」、「不應有怨」。但北農總經理議會備詢是否真是「份所當為」?總經理不到議會,北農是否就不受民意機關問責?皆有必要釐清。
台北農產公司由於農委會、台北市政府的持股合計未超過50%,因此,依我國目前採狹義的「股份說」作為公營事業認定判準,台北農產公司並非法定的公營事業。但由於政府目前對於北農的董事長及總經理人事具有主導權,若採廣義的「實質控制說」,台北農產公司確實難謂一般的民營企業。
但我國現行法制其實已針對政府有實質影響力的民營企業,設有民意機關的監督機制。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即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又如吳音寧總經理臉書所引用的《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9條,其第2項即明訂:「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由此可知,中央及台北市政府對於政府股份未過半,但可主導派任總經理、董事長之事業,本來就設有民意機關問責機制,而受問責對象明確是政府的公股代表,不是公司經理人。因此,依相關法令吳音寧不是政府股權代表,確實沒有到議會列席、備詢的義務。而且就算吳音寧不去市議會,也不影響北農公司受台北市議會問責。市議會還是可依自治條例,邀請市府的股權代表如董事長陳景峻或其他市府股權代表到議會列席報告。
而今台北市議員對於北農公司的質詢,如總經理跟蔡英文如何認識?總經理有無吃魚翅?總經理有無送洋酒?或者拿著香蕉、洋蔥要市府官員跟總經理辨識等鬧劇,都與北農公司治理無關,早就超過合理監督的範圍,淪為政治作秀。此外,在行政機關首長特別費的細目,要對議會公佈到甚麼程度都仍有爭議時,北農一家法律上的民營公司的業務推廣費用明細,卻被迫要提供給市議員在議會質詢,這甚至有侵害民營公司營業秘密之虞。
所以在政客胡亂作秀,把北農當成政治提款機,完全紊亂體制的此刻,主政者應該要有魄力讓問責北農回歸制度。議會要問責北農公司,很清楚就是依法監督市政府的公股代表。若議會對北農的經理人有意見,應是回歸公司治理,要求公股代表在北農董事會要求經理人改善,或甚是提案撤換。吳音寧總經理下會期若選擇依法不去議會備詢,其實不失為讓對北農的問責回歸制度的妥善作法,也是一個負責任的經理人為維護公司權益該採取的必要作為。
*作者曾為溪州鄉公所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