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日春觀點:消除種族歧視是移民署的責任

2022-11-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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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作為我國最高移民主管機關,裁量及判斷標準必須一致,不能對任何一位外國人為差別的對待,否則,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的規定,移民官是移民署的行政官員,基於行政一體原則,移民官並不存在個案的自我裁量權,所有的裁量及判斷均應嚴守「行政一體」,移民署成立超過15年以上,對於「是否符合國家利益」的行政判斷應以過往的實務操作及經驗作為認定標準,不能因個別移民官的生活環境或教育水平有所差別。
 
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曾表示:「追求種族平等正義的運動方興未艾,各國政府應採取具體行動,通過政策、立法、數據收集等方式,鞏固這一勢頭。當前,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在制度、社會結構和日常生活中仍然廣泛存在;結構性種族主義和系統性不公正仍然侵蝕基本人權;弱勢和邊緣群體繼續面臨仇恨、歧視和暴力等;仇外、白人至上主義、新納粹意識形態等繼續傳播。」再者,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65屆會議第30號意見申明:「更加注意非公民面臨的多重歧視問題,特別是歧視非公民勞工的子女和配偶的問題;確保移民政策不具備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歧視作用;適當注意常住居民或永久居民歸化可能面臨的障礙。」移民署不斷強調致力於推動多元文化友善之環境的同時,更應落實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而不是放任移民官假借「國家利益」的名義歧視特定國籍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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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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