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三月台電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境差異影響分析案(即環差案),在環保署環評大會上以9:8票審核修正通過後,反對聲浪與爭議四起,上(6)月底環保署發布公文正式對外公告此結果。由深澳、瑞芳、基隆等在地居民組成的「反深澳燃煤電廠自救會」今(9)日與綠色和平、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關注能源議題的環團,共同前往行政院,針對環差案結果提起訴願,疾呼政府主動撤銷環差以因應能源轉型。
蠻野心足蔡雅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說明,深澳電廠環差案中將卸煤碼頭等海域設施移到深澳灣、新增海水淡化廠等開發內容,與2006年的送審的環評案差異過大;加上土地使用變更涉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海水淡化廠又會產生空污、鹵水污染海洋,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就申請變更的部分,重新辦理環評。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補充,台電之環差分析報告的審議亦有判斷上的瑕疵:台電在因應對策與減輕對策中,提出要投放人工魚礁和船礁。依據《漁業法》以及新北市政府的公告,在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應經新北市政府同意,然台電至今尚未取得新北市府的書面同意。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規定,開發單位通過環評並取得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之後,超過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而台電於95年送交的環評案中,包含兩項開發工程:拆除舊廠以及建蓋新廠,兩者的主管機關分別為前台北縣政府和經濟部。
蔡雅瀅認為,兩開發行為主管機關不同,在環評上也應分開認定。建蓋新廠的部分,台電於2007年取得能源籌設許可後,曾於2010年短暫施工,因而不符合16-1條的適用認定。
對此郭鴻儀表示,距離取得核可的時間已經十幾年,假如是否進行環現差的認定會因為中間的短暫動工而被中斷,可能違背環現差原本希望考量時間造成環境背景差異、乃至影響開發行為的內涵。郭鴻儀也希望能夠藉由這次的訴願,探討環評法第16-1條的解釋與判定空間,爭取全案重做環評、或最少進行環現差的機會。
同時現場自救會與環團也帶來當地潛水教練王銘祥拍攝的海下實景照片,照片上被名為玫瑰花園的珊瑚礁群樣態豐富,色彩鮮明。王銘祥強調,這些照片都是今年所拍攝的照片,對於台電未能就深澳灣的海洋生態做詳細的調查、就做出環評結論表示反對。「(這些珊瑚礁)是卸煤碼頭預定挖掉、破壞的,我們出國潛水就是要看漂亮的珊瑚,但東北角就有,為什麼不來保留?」王銘祥說。
線上連署「要求經濟部撤回深澳」已達九萬多人
三月由綠色和平等團體共同發起的線上連署「要求經濟部撤回深澳」已達九萬多人。反深澳燃煤電廠自救會會長陳志強批評,堅持新建燃煤火力發電廠的政府,是個不會承認自己錯誤的政府。
過去深澳與瑞芳人對於火力發電廠的記憶,陳志強形容:「門窗上都是煤灰,衣服不能晾過夜。」電廠停工後至今,當地也漸漸發展出結合潛水、象鼻岩、海釣等低碳旅遊,倘若又興建高碳排放的火力電廠,不僅會將原有兼顧環保的產業抹煞,產生的空污更會嚴重危害當地居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