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無良惹老娘?徐巧芯的確有告到底的本錢

2022-11-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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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翻出「無良公關公司」本尊長相,更發現他曾在直播上同框綠委林靜儀。(資料照,取自斯坦youtube頻道)

有網友翻出「無良公關公司」本尊長相,更發現他曾在直播上同框綠委林靜儀。(資料照,取自斯坦youtube頻道)

粉專「無良公關公司」於9日貼文,國民黨計畫找狗仔跟拍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且下方還有國民黨候選人蔣萬安、市議員徐巧芯、立委洪孟楷及李德維的簽名。徐巧芯到提告,「醒醒吧側翼,我一個都不會放過。」眼見風波越燒越大,粉專強調,發文只是要徐巧芯澄清。粉專稱資料料來源,為頭像是女性的網友「李思伶」發文,而網友「李思伶」目前已關臉書帳號。筆者以為,就法律疑義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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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有關轉貼上開所謂「計畫書照片」,是否構成偽造文書?《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故刑法之偽造文書罪,所處罰之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制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或盜用他人印章之情形為限,苟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為係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者,亦足當之。此於準文書之情形亦同…」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前開裁判意旨,今污衊徐巧芯等人的照片,上頭有四人的簽署,依照前開裁判意旨,屬於「特定名義人」,此其一;且依照前開刑法220條規定,臉書照片亦屬「電磁紀錄」,亦為偽造文書罪的「準文書」範疇,此其二;且依照前開裁判意旨,系爭偽造文件照片,依照內文文義與附隨情況,可知冒用徐巧芯等人名義,也成立偽造文書罪,此其三;綜上三者,被告粉專與李女,應成立偽造文書罪。

20221110-有網友翻出「無良公關公司」本尊長相,更發現他曾在直播上同框綠委林靜儀。(取自斯坦youtube頻道)
有網友翻出「無良公關公司」本尊長相,有關轉貼上開所謂「計畫書照片」,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資料照,取自斯坦youtube頻道)

或謂:粉專是要徐巧芯「澄清疑義」啊,怎會犯罪?《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且其又供承業由報章、媒體得知黃OO因搶種案遭到起訴之事,則其如實說明即可,卻直指黃OO因該案遭判刑,足證上訴人確明知黃OO係因議長受賄案被法院判刑,竟故意於公開演說時,以系爭言論圖使在場民眾誤認黃OO前遭判刑之原由,致影響選民的判斷,顯有傳播不實事項之「真實惡意」,已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所謂「傳播不實之事」的客觀要件相合致,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顯然非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依照前開裁判意旨,即便是曾經有刑事確定判決之人,若於選舉期間,發表公開資訊,將「起訴」與「判刑」混淆,仍認為有「真實惡意」,無解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舉輕明重,今被告用偽造文件照片,罪行更重,此其一;且「請人澄清」此詭辯可成,則可以廢除上開規定與刑法誹謗罪與民事名譽侵權責任,此其二;且「無良公關公司」與其主事者與李女,疑似綠營側翼,媒體披露,前者曾與民進黨政治人物網上連線,豈能稱無知?無辜?道歉刪文了事?此其三;凡此三者,所謂「要徐巧芯澄清」而公布不實資訊,不免民刑責任。

《史記。李將軍列傳》為結:李廣嘗從漢文帝行,衝鋒陷陣與猛獸格鬥,文帝感嘆:「可惜啊,你生不逢時!若在高帝劉邦時,封萬戶侯都不夠看!」遙想黃俊英教授被走路工污衊,只能頭綁「怒」的布條,開記者會澄清,無助於選舉結果,有心者食髓知味,造成選風惡質,網軍肆虐;比照徐議員檄文:「面對抹黑偽造的黑函,醒醒吧,側翼,我一個都不會放過!」以直報怨,雷厲風行,畢竟傳統藍軍的蒼白無力,引頸就戮,是多大反差!巾幗英雄,早生個二十年,何愁不建功立業,又怎屈居於議員呢?徐議員年輕、聰慧、美麗,但「無良」怎敢惹「老娘」?加油!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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