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進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的「牽手案」,「違停」巧芯爆料犯錯,不僅應該適可而止,選舉也沒必要搞到別人家庭困擾與尷尬。
台北市議員徐巧芯爭取連任,自己的選情如何她自己心知肚明,在台北市這塊土地,只要沒有過度提名,藍綠陣營即使有家族政治(親人傳承競選),市民還是會投票支持。「牽手案」發生於這個月6日晚上,游淑慧議員甚至牽扯到106年與107年兩件官司,腦袋與邏輯真的需要補一補。
我們先說牽手女主角李醫師的老公丁醫師的醫療過失訴訟。該案件發生於101年7月6日至13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案號為103年度偵字第6742號,第一審北院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10月),判決案號與日期分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訴字第2號判決(106年12月27日);第二審改判無罪,高等法院判決案號與日期分別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判決(108年7月25日)。第一審與第二審所依據的衛福部鑑定意見有三件鑑定書,日期分別為103年8月27日、105年6月15日、106年7月19日,鑑定書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發函給法院,提供法院判斷被告是否有業務過失,是否應該判決有罪。
醫審會不是政黨比例制組成,而且丁醫師質疑三件鑑定書的鑑定意見(丁醫師認為死因是心因性休克,三次鑑定意見認為出血性休克及凝血功能不良應有關聯),並非僅質疑藍營執政時期的醫審會,況且第二審判決無罪的依據也是這三份相同的鑑定書,無關藍綠中央執政的轉換,由此可見游淑慧不正當連結法院判決與「牽手案」,腦袋與心思都不純正。此一訴訟案件尚未定讞,目前上訴至最高法院,判決尚未確定,游淑慧議員利用選舉時期炒作而且故意不查證訴訟由來,實在令人遺憾!
再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牽手案」發生於公開飲宴場合,無關受僱者、求職者與雇主的關聯。《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的性霸凌、性騷擾等定義,也不對應於陳時中的牽手舉動。當下的牽手舉動,或許在別人眼中感覺奇怪,但是牽手前的原委為何,只有丁醫師、李醫師與陳時中完全瞭解。被牽手的李醫師如果覺得當下或事後不舒服、不適當,都可以依法救濟。目前輿論報導看來,看不到李醫師向媒體爆料或公開指責陳時中。有人會以脅迫觀點看待此事,認為兩位醫師敢怒不敢言,但是看看飲宴場合與發生時間和聚餐緣由,很難正當連結陳時中故意吃豆腐甚至性騷擾。
性平法所定義的性騷擾有二種類別:(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以陳時中牽手的影片與照片來看,看不到性意味、性歧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也看不到李醫師因為牽手而有人格尊嚴、學習、工作等機會的影響或利益減損。「違停」巧芯官架子很大,之前已有媒體報導,遇到交通違規第一舉動是爆出議員姓名,違停駕駛又是自己老公,毫不迴避利益關係而直接處理,這不是官架子很大,訴諸議員權威,要不然是啥?台北市議員很奇怪,有做一任就交棒,甚至揚言競選總統,也有上酒家、搞婚外情的桃色議員,真的無法理解道德約束或自律對於台北市議員有何重要。
陳時中的支持對象不會因為「牽手案」而有明顯變化,藍營打出這張牌,訴諸人格攻擊,實在偷雞不著,至於中間選民或許會對陳時中觀感不佳,但是選票會不會因此投給蔣或黃,真的是兩件事。徐巧芯想要繼續炒作,那是她自己的政治判斷,如果蔣萬安也要比照辦理甚至主動參與,那就有可能「蝕把米」了。
*作者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