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這次的公教年改引發不滿,部分公教人員質疑新法違憲,陸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會議今(13)日認定全案未經訴訟程序就聲請釋憲,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決議不受理。
今年5、6月,共168位民眾向司法院聲請公教年改釋憲,認為今年7月即將上路的公教年改效力及於已退休人員,違反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意旨。
大法官會議指出,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在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到不法侵害,在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能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表示,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始得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議指出,「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已在2003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中修正為「雖未盡審級救濟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之例外規定。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這次公教人員聲請釋憲人都沒有進入訴訟程序,聲請時連行政處分都沒有,談不上「窮盡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