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討論的是,根據修憲複決案的後半段「…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根據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年滿四十歲才能選總統,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二十三歲才有被選舉權(如競選立委、縣市議員),競選縣市長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及原住民區長候選人則須年滿二十六歲;複決案若過通,可能面臨的是要不要進一步修法降低各種公職的參選年限?在未修法前的法律保留不能說是無效的,換言之,修憲複決案通過後,選舉權降低到十八歲,被選舉權還是要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直到立法院重新討論修法。
另一個反對十八歲公民權的非理性因素,則是基於民進黨蔡政府的「雙標」,二0一八年公投綁大選,被視為民進黨大敗的因素之一,民進黨遂一不做二不休地「沒收公投」,不唯禁止公投綁大選,還限定二年一次公投日,大幅降低公投案通過的機率;而民進黨推動十八歲公民權修憲複決,起心動念是年輕選票有利於民進黨選情,所以複決公投又綁了大選,偏偏選情不若想像中樂觀,除了行禮如儀的有限宣傳,鼓勵投票的「動作」近乎零,蔡英文最後催票,也只催民進黨候選人,而忘了十八歲公民權的複決公投。
但不論民進黨、蔡英文的政治算計,這一票,不是投給蔡英文,也不是投給民進黨,而是投給年輕人,讓最近距離站在和戰兩端的年輕人,有機會選擇自己的未來─與戰爭再遠一點或與和平更近一點;這一票,不是投給蔡英文,而是是投射在明年總統候選人的另一種壓力,測試他們衡量和戰與年輕人選票意向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