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克培觀點:「判決離婚重大事由釋憲案」一個醫師之所見

2022-12-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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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婚、婚姻、婚禮、白紗、新娘、新郎(示意圖/取自pixabay)

接婚、婚姻、婚禮、白紗、新娘、新郎(示意圖/取自pixabay)

為了「民法規定不准婚姻破綻要負較重責任的一方提離婚」,憲法法庭11月15日開庭言詞辯論,主張現行法律違憲者強調: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裡包括「離婚自由」,法律無須介入已破碎婚姻。筆者是位醫師,聞之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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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起源於民法第 1052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註:共十項,在此省略)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原文)。

筆者對其中與第二項「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七項「有不治之惡疾」和第八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非常有感,做如下的闡述:

一、醫療臨床面:

筆者和一位家人分別在醫學中心神經科和精神科行醫45年,記憶所及,未曾或極極……少被所謂第七項的「有不治之惡疾」和第八項的「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患者的配偶以「離婚」為目的要求開立診斷證明者。全台灣真實情況是否如此,不得而知。雖然,社會裡以不同方式、有形或無形地「離棄患病的配偶」一定所在多有,從醫療人員長期之所見,我們的民風極為溫厚,不離不棄者多,若說民法第 1052 條之第七、第八項規定「備而不(少)用」,絕不為過,如今,有人卻主張此法違憲,實在是無端生事、多此一舉。

二、法律面:

民法「開宗明義」的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第二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說實話,筆者和精神科醫師的家人忝為資深教學型醫師都不清楚如何界定「不治之惡疾」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為此也曾請教過數位法界的朋友,得到的答覆千篇一律都是:「法律沒有界定」。既然醫學和法律都甚難界定,則依民法第一條,改「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另外,配偶因為另一半患重病即落跑,這種無情的行為絕對不是我們現有的社會「習慣」,也違背我們文化裡患難見真情的善良風俗,如此這般,則違背民法第二條「……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台灣甚以為傲的風俗民情之美,豈容淘空破壞。

結婚 婚姻 夫妻(圖/取自Unsplash)
結婚 婚姻 夫妻(資料照,圖/取自Unsplash)

三、社會秩序和安全網面:

「對婚姻忠誠」的家庭是社會穩定的基礎。「至死不離」自古至今更被歌頌,不是嗎?雖然,婚姻若在雙方你情我願之下結束,他人無權置喙,但是離婚是為了民法1052條第七、八項有關健康因素而肇致,未來,強者一方(原家庭經濟承擔或健康強壯者)將樂得有機會另結姻緣,而弱者一方(主職家庭主夫/婦或疾病者)極可能頓失所怙。所以,一旦法律輕率地容許離婚,夫妻關係必將脆弱化,家庭的結構也將不穩,繼而家庭成員間的互助機制必然崩解。

偏偏第七、第八項相關疾病並不少見,可說是人人都可能「中標」,如果配偶一方不幸得了無法治療好的疾病,另一方只要以第二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例如嫖次妓,就可輕鬆拋棄責任,我們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全網」絕對不可能承擔得起。

「婚姻」雖只是世俗的一個鬆散與否純在個人的「法律約定」,誓詞「至死不渝」的實踐與否,固然不必神格化,但是家庭、尤其夫妻之間互助的良窳影響醫療結果甚鉅,法律更是正義最後的防線、有導引社會教化的義務。

總之,筆者管見:

一、「民法規定不准婚姻破綻要負較重責任的一方提離婚」合情、合理,若憲法法庭最後結論、解釋有「違憲」的問題,則台灣社會問題大矣!

二、民法第 1052 條之第七、第八項,語意不清、且與台灣世俗民風、醫學臨床實情完全扞格,趁此除之才是!

(註:若配偶之一不幸患有「有不治之惡疾」和「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而夫妻雙方實在無法相處,健康、強勢的一方若能妥善安排患病一方的未來,且獲得患病配偶接受,好聚亦好散,未嘗不可)

*作者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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